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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浙江省工商局首用“突然死亡法”,宣布262家企业“信用破产”,并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几天以后,杭州市也在公布了8000余家“信用破产”的企业名单后,将他们从合法经营者名单上剔除。同时,这些被宣布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三年内不得担任新企业的法人代表。
一些企业不能坚守住诚信经营的底线,或欠钱不还,或制假贩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肆意践踏公平竞争原则,昧着良心赚取不义之财,可谓声名狼藉,信誉失尽,对这样的企业采取强硬措施,出狠拳,施重典,让其“信用破产”,将其“扫地出门”,我举双手欢迎。这对于保护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这决不是说我们的执法部门就可以“随心所欲”,想怎么惩罚就怎么惩罚。现在连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何况仅仅是“信用”出了问题的企业呢?
我以为,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实施“信用破产”,这种创举值得提倡,但“突然死亡”的做法必须摒弃。你想想看,让一个企业“死亡”,这对于被处罚的企业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若一声不吭搞“突然袭击”, 不给这些企业讲话的机会,不让它们作必要的申诉,一律将其一棍子打死,一旦有什么“冤情”的话,即使过后得以“昭雪”,那企业也会遭受重创,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这个责任谁负?
更为重要的是,工商部门若只凭着自己掌握的情况,就对“信用破产”企业实施“突然死亡”,这种一声不吭、不分“青红皂白”的粗鲁做法,其实是一种地地道道的“一言堂”,与现代法制理念格格不入。兼听则明,只有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当事人反对意见后,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然后再做出处罚决定,这样才能让人口服心服,才能把出错率控降到最小范围。
因此,实施“信用破产”必须要建立起完善的警报机制和听证机制,对有“信用危机”苗头的企业工商部门要及时进行善意的提醒,以治病救人;而对于那些不听警告、仍我行我素的企业,在宣布其“信用破产”前,也必须要举行听证会,大家都把竟见摆到桌面上,接受对方的“审查”。唯有如此,“信用破产”这一制度才更具有科学性,更具有公信力。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