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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制度,又流于形式,算什么制度?这就有必要从制度设计本身去找原因。
据2005年1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中国体系反腐系统性启动,高官财产申报制被看好。早在1995年5月,中央就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不过后来非常遗憾,这个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否则后来那些发案的省部级官员也不会那么轻易地就掉进犯罪深渊。”河北省纪委一位官员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这位官员对此有很深的体会:“那个规定是很好,但是也存在申报主体太宽泛,财产界定范围过窄,受理机构级别不够等问题。另外,一些官员的反对也是一个主要问题。反腐不容易!”
的确,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过《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规定》要求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所在部门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但是,这一规定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制度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
说实在的,我对现行的收入申报制度并不看好,我认为这种现有制度规定的“收入”都是单位或组织有案可查的,完全没有申报的必要。辽宁省一位纪检官员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收入申报,大家报上来就行了,没有人去核实。”这些纪检干部承认,在一些地方,收入申报更多是流于形式。
有了制度,又流于形式,算什么制度?这就有必要从制度设计本身去找原因。首先,我认为,公众有权知道官员财产,每个官员的收入都应该是公开的,公民个人的所有资产均应该有据可查。据白宫一份材料透露,布什一家去年的总收入是82万多美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将近23万美元。大约在30年前,美国就建立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项制度要求政府道德署对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建档归类、向社会公开,并规定了申报的标准和程序。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财产公示发生在1766年的瑞典,当时人们有权查看首相的纳税清单。墨西哥通过信息公开法,规定所有墨西哥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的收入状况。我们什么时候也来让官员的“家底”亮亮相啊?
其次,我国目前的收入申报规定,仅要求申报个人的部分收入,而对家庭的全部财产不予申报,就必然使《规定》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债权与债务。这就清楚地表明,“财产”包括“收入”,“收入”却不能涵盖“财产”。申报收入固然可以反映领导干部的经济收入,却不能反映其财产增量。而财产申报却可以反映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情况,是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审查其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
再者,靠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靠纪律检查机构受理申报,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很难承担起申报的稽核工作。如果在行政监察机关设立申报的专门受理机构,一定比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构更可靠,更有权威性。当然,受理机构应由上一级机构受理下一级党政领导及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申报,以避免某些人囿于情面,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网开一面”。
最后,我还要对申报主体提出质疑。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收入或财产申报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工作人员却不申报,既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则,也与现行法规严重脱节。因此,财产申报也好,收入申报也罢,应该包括所有“工作人员”,若发现谁有非法所得,必采取包括剥夺非法财产、令其辞职、以贪污贿赂罪论处在内的各种措施,这样才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欢迎高官财产申报制早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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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