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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无论是银行业,还是证券业与保险业,建立国家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已经成了媒体与业界关注的热点。而国家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的确立将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民众对金融风险无意识”的局面。因为,与传统的国家全额(或部分)隐性担保方式相比,建立显性的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及加强民众对金融风险的意识,顺应了我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可以避免由国家全额担保带来的道德风险,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
一般来说,在金融市场中,由于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金融危机与金融问题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加上大多数金融资产都是消极持有的,这就使得金融资产容易成为他人或组织掠夺的对象。因此,当民众进入市场之时,其金融资产随时都可能受到侵害。如果某家证券公司破产,投资者的客户保证金就可能受到侵害;如果民众参加保险,这样的情况也会随时发生。那么,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的设立对金融机构与个人来说有什么影响?民众应该如何来应对?这些都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首先,建立国家金融风险补偿机构,一方面要保障民众在金融市场活动中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特别要让民众相信,当金融机构发生金融危机时,在这种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内,没有任何法律或请求之风险;另一方面,也要让民众形成明确的金融风险意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的风险都由国家担保,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众进入金融市场一定要谨慎,如果个人行为选择错误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金融风险。比如说,国内不少民众以往进行房地产投资,由于金融风险意识弱,往往没有考虑利率风险。而这次一加息,才意识到利率风险的重要性,相应地,其投资行为也就会谨慎了。
正如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近日所说:“我们过去处置金融风险的办法误导了公众,从1998年关闭金融机构以来,个人的全部存款都百分之百地兑付了,所以使得社会公众没有风险意识,再破的机构,再违规的产品,他也敢去打交道,也敢去购买。”因此,从处置德隆事件开始,政府已开始“让投资人吃点儿亏”,10万元以下百分之百收购,10万元以上的收购90%。即投资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其次,建立国家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在从事业务时也增加不少约束。因为,在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下,不仅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会进一步严格。如对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经营原则、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要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规则及频繁检查,并对那些违规者进行严厉处罚。同时,所有的金融机构还得承担防范金融风险的成本。如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即金融机构经营越好越稳健,那么所交的费率就越低,反之则越高。
任何金融机构既要受到主管的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管,应有自身的自律,同时要受到市场竞争约束。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建立中国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不仅减少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而且也能保证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同时,建立市场化的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也是加入WTO后金融业全面开放及国际化的要求,它有助于防范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可预测性及传染性。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让民众的权益得到好的保护,让民众真正地形成金融风险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市场优胜劣汰让一些不良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好的金融机构生存下来。在这种情况下,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才能真正地确立,国内金融市场才能得以真正发展。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