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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督年度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工作报告中指出,目前中国资本市场正面临十分重要的发展机遇,要以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为主线,围绕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市场监管、扩大对外开放和强化自身建设等工作重点,逐步解决市场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寥寥数语表明了2005年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思路的根本性转变。
对于市场的基础性制度,笔者的理解是,它是市场有效价格机制形成的基础,是市场交易主体公平公正交易的平台,及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财富不被掠夺的保护机制。
我们可以看到,尽管近几年来国内金融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国内的金融改革越是深化,资本市场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就越多。其原因就在于没有了解到国内资本市场的问题所在,没有从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入手。
首先,国内金融体制最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就在于国内资本市场如何从计划性与垄断性中走出来。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金融体制改革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也是近几年国内经济改革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就在于国内的金融体制最为计划性。它不仅表现在其制度安排上,比如,本来国内证券市场应该是最为市场化的地方,但是由于制度安排上的计划性,使得国内证券市场成了最为计划性的市场,从公司的上市、市场的规模、市场的准入、机构设置等无一不是计划性安排的产物。
金融制度的计划性必然导致对金融资源的垄断性。
资本市场的垄断性不仅表现在国有成份所占的比重持续居高不下,而且表现在国家对资本市场价格机制的控制上。如证券市场,不仅上市公司最终控股权国家所占比重在80%以上,而且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国有所占的比重仍然为主导。金融资源的垄断性不仅会导致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过深,市场的运作机制弱化,也会使得投资者财富随时都可能被政府与他人所掠夺。
其次,资本市场初始权利的界定不公平。比如,近三年来,中国股市持续低迷,政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利好政策来推动市场发展与繁荣,但实际上效果并不大。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既有的制度安排让中国证券市场聚集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既得利益集团不仅可以把证券市场当作他们牟取暴利、保护他们利益的工具,而且也可能以市场多数人的利益来向政府高层施加影响,让他们个人利益制度化与法律化。
第三,国内资本改革的法源依据不明确。近些年,国内金融法律法规出台是层出不穷。但这些法律的法源与法律形成程序上的合法性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究竟哪些法律是“良法”,哪些法律是妨碍国内金融制度改革的“恶法”?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的金融改革肯定会陷入越来越不可自拔的困境。
据此思路,2005年资本市场改革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有必要对现行有关证券法律进行全面清理与修订,重新界定初始权利,让任何一个市场主体站在同一个平台上公平公正地竞争,并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他人掠夺为核心。
其次,应该从上市公司的定价机制入手,考虑放开行政对公司上市的种种严格管制,增加有效供给,改变公司上市的稀缺性。只要让大量的优质公司以合理价格上市,那么就能够逐渐改变目前劣质产品卖高价的局面。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让那些劣质公司逐渐地退出市场。
再次,建立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责制。用规章制度严格规定证券监管者职责,一方面要求证券监管者努力作为,对市场的违法乱纪行为严厉查处,另一方面还得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责任,把种种责任落实在每一个人身上。
最后,就是历史问题如何处置。虽然股权分置问题、券商问题处理起来十分复杂与困难,但也并非没有可走之路。正如有人指出的,在大家研究出的种种方案基础上,如果能够“规则在先、分散决策、分类试点、类别表决”,那么不同的公司也都能够找到适应各公司的办法。对于券商问题,一方面对其要严厉整顿,政府承担起责任来,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证券公司及人员,一定要严厉处罚,决不可手软,否则,令之不行,犯事不断。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