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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抓歹徒被刺成重伤的村民郭秀撑,却因家境困难陷入缺钱治疗的窘境,即使有见义勇为奖励恐怕也杯水车薪。原宁波市见义勇为一等奖获得者杨元丙看了本报报道后十分感慨,在为社会中依然有人见义勇为感到欣慰的同时,呼吁政府给见义勇为者一个政策保障。(《现代金报》1月23日)
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英雄,却因无法得到实际救济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的窘境,这种现象不仅令英雄心寒,其毒化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更让人担忧。郭秀撑、杨元丙的遭遇,无疑是对见义勇为者社会保障机制缺位的拷问。
如果说十年前,杨元丙见义勇为广受赞誉,却因制度缺陷而无法报销救治医疗费用还情有可原的话,时至今日,郭秀撑见义勇为,却再度发生生活困难,无钱医治的事情,难免让人心寒。《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16条、17、18条明确指出:“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已有相应法规的前提下,当地警方虽然表示勇抓歹徒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大力提倡,却强调“不会替他支付医疗费用”;省民政厅工作人员所称的“见义勇为者是一个极少数的人群,只是临时遇到突发事件,做出一些正义的事。如果把他们像军人一样对待,衡量的标准又根据什么呢?”的观点,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依照现行法律,见义勇为者受损权益的救济途径来自三个途径:一是政府代表国家对此行为给予肯定评价、奖励,对其所遭受损失给予补偿;二是加害人,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受益人的一定补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加害者一贫如洗,受益人无力承担,而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补偿沦为一句空话。据相关资料显示,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孩子因此而失学。因此,政府有必要承担起确保见义勇者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真正履行“全社会都不会忘记你们,都会在生活上、工作上关心你们”的庄重承诺。
需要指出,正是见义勇为的英雄们勇斗歹徒,舍已救人,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张扬着社会的正义和良知。作为社会倡导和鼓励的一种道德风尚,从见义勇为中受益的并不仅仅是具体的救助对象,他们更是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从政府的职能看,当然有责任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作为一种义务性的公益行为,当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由政府对其因之而遭受损害的利益给予弥补,并建立相应的物质和制度保障,列入公共支出范畴,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对见义勇为者,除一次性奖励外,从救治、就业、生活保障等多方面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并逐步制度化和法定化。它既是保障人权的体现,更有利于弘扬正气、匡扶正义,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除了确立见义勇为者的社会保障机制外,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增强责任意识,多一点关爱和帮助,嘘寒问暖,常施援手,惟其如此,才是消除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根本之策。如果不注重完善见义勇为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相应的损害救济渠道,我们对见义不为的谴责、对社会道德沦丧的担心、对道德回归的呼唤,恐怕注定是苍白而无力的。
来源:[浙江在线]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