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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刑伺候欠薪逃匿

BUSINESS.SOHU.COM 2005年1月25日09:02 [ 秋风 ]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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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政府出台了不少条例、规章、法规和文件,各地法院也纷纷介入其中,但前清后欠,效果一直不甚理想。这是因为政府目前所能采取的措施大多系行政处罚,并不足以震慑那些欠薪者。考虑到这种因素,全国总工会去年11月曾表示,建议修改刑法,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此消息见诸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专家学者对于是否应当出于临时需要修订刑法争议颇大。

  拖欠工资确实属于民法上的违约关系,因此农民工确实应当通过行政或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过,有一些老板已经把欠薪作为一本万利的生意来做,仅东莞市2003年一年企业老板欠薪逃匿事件就有300起左右,2004年这种现象还有进一步扩大和蔓延的倾向(新华社1月19日电)。

  有鉴于此,广东首次在地方立法中以刑事手段对付恶意欠薪者。省人大常委会议1月19日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有几个条件:首先是“欠薪”,其次是“逃匿”,最重要的是“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有些走投无路的农民工为了讨薪,不得不靠制造事端来引起社会关注,甚至拿自己的生命相要挟,以自杀来追讨自己的血汗钱,这些事近两年来屡有发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农民工之所以采取非理性手段,完全是由于恶意欠薪所致。不良老板把农民工逼上绝路,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刑事程序具有巨大的强制力,由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应当非常慎重,不能轻率地使用这种手段。广东地方立法已经划定了一个严格的范围,仅限于“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何谓“严重”,恐怕需要给予更为精确的界定。同时,广东地方立法的意图似乎主要是针对“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这样的后果,那么,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是否将导致“以刑抵债”?即欠薪者被判刑,但受到损害的农民工的权益却得不到维护?

  不管怎样,本次立法是以司法手段解决欠薪问题的一个有益尝试。其实,根据现有法律,即使欠薪没有“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这样的后果,司法机关也可以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刑法已有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有点类似于普通法上的“蔑视法庭罪”。也就是说,农民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作出支付欠薪并给予赔偿的裁决后,如果老板、包工头拒绝履行法院的裁决,就得准备接受刑事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这样的规定,既可给农民工以正义,又能维护法院的权威,但我们的司法机关不知为什么似乎很少运用这种权力。法院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威,这样农民工才会学会通过司法程序追讨欠薪,农民工的维权活动才会逐渐趋于理性,影响公共秩序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自然会下降。而法院要维护自己的权威,就得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当事人给予刑事处罚。当然,法院的判决必须是正义的。帮助农民工,法院理应发挥更大作用。

  ( 责任编辑:杨茂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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