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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王凌)眼下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但很多单位对罚款、滞纳金、罚金等在纳税问题上却不知如何处理。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明确指出,根据税法规定,非行政性、非司法性罚款可在税前扣除。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举例:张先生是某公司的财务,他所在的公司去年有这样3笔罚款支出,即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被罚款1000元;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罚款5000元;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被追加罚款1000元。对于这些罚款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部不予扣除或全部准予扣除呢?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对于罚款的税前处理,首先应该区分是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还是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后者则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且作出罚款、罚金决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张先生公司的3笔罚款支出按上述规定则应作如下处理:对于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的罚款,属行政性罚款,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是不允许扣除的;而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和被银行追加的罚款,属于民事主体的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按照有关的规定,这些罚款、罚金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