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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买一包劣质瓜子能获赔偿1000元的话,消费者投诉的积极性肯定会提高。”在“2005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这样说。一项调查显示:如果买到了劣质食品,选择“算了,自认倒霉”的消费者占到近40%,位列第一。武高汉分析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投诉成本过高。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最低赔偿制度,提高消费者投诉的积极性。
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不管金额是多是少,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对消费者事先的“恶意”欺骗。可以设想,如果一个消费者买了一包“黑心瓜子”,他能够预期到的最好赔偿结果不过是退换买瓜子的几元钱,他会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去索赔吗?可是,如果大家都不索赔,那么商家就会以很小的风险为代价而侵害一大群消费者的权益。建立最低赔偿制度,就是要让消费者在索赔中“有利可图”,让那些不讲信誉的商家没有任何利益可得,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也是为了保护诚信商家,保护整个市场经济机制。
如果让欺诈消费者的商家能失小而得大,那么在利益驱动下,生产经营的诚信很难建立起来。那些欺诈消费者的商家,等于把自己的信用给透支了,因此,只有让他把自己的利益也透支了,才会令其感觉到椎心刺骨的痛。美国著名学者查普曼说过: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三种,即补偿、报应和遏制。商家的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必须予以补偿。若赔偿额太小,靠侵权而牟利的行为就很难阻止。在一般损害赔偿之外,施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才能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这就是一种“报应”。只有这样,才能遏制欺诈侵权之风的蔓延。
“最低赔偿金”可抵“一千个王海”,这能让消费者个个都变成王海。所以,我急切盼望这能成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又一道制度屏障。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