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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统计显示,在检察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80%的行贿者是用公款行贿。公款行贿往往发生在领导班子变动、红白喜事和节庆日、评比评先进、跑资金和拉项目以及职务调整变动之时(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笔者曾在检察机关工作过,在与反贪部门工作人员交谈时,他们谈到,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相比,贿赂犯罪的查处难度相当大,尤其是取证相当困难。由于行贿方与受贿方一般均是“单线联系”,很难取得他们行贿受贿行为的证据资料。因此,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伴随着受贿罪的,必然有一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些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就是多次受贿而积累起来的。
我们应该注意到,这80%的公款行贿,是“在检察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这能说明什么问题?第一,说明公款行贿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已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官场上的一种“潜规则”。其二,用公款行贿,其行为必然与贪污、挪用公款相连。这些非法行为必然会在单位财务留下漏洞,在查处时,行贿常常是贪污、挪用公款的伴生犯罪。因此,公款行贿行为被查处的可能性大,风险高,常是从贪污、挪用的线索开始查起,一查一个准。第三,查处的贿赂案件仅有20%是“私款行贿”,这恰恰说明了一个我们很难接受却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就是如果不用公款行贿,用私人的钱来行贿,被查处的可能性是较低的,其安全性是较高的。试想,如果官员不用公款,而用自己的钱来跑官买官,被查处的可能性有多大呢?从哪里去取证呢?
因为“私款行贿”难以查处,因此“公款行贿”高居查处的贿赂案件80%的比例一点也不奇怪。实际上,笔者估计,用私款行贿的,不会比用公款行贿的少到哪里去,甚至更多,只不过查不出来而已。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