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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因受贿等罪被判处死刑,向林行贿的71人中,却只有13人被判刑,而且这些人同时还有其他罪名。就是说,多数行贿者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贿者处罚过轻的现象并非林案独有,具一定普遍性。难怪河南一位反贪局长说:“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这句话问得好,问到了反腐败的一个关节点上。
为什么行贿者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刑罚过轻是原因之一。同样是5万元,受贿罪依律判刑5年以上,而行贿罪却在5年以下,若再有弹性,就可能逃脱。行贿者隐匿或抗拒是原因之二。受贿者不交代,行贿者不会主动坦白,特别是为谋私而行贿,更要千方百计推脱。公款行贿处罚难是原因之三。有统计显示,贿赂案中超半数,甚至80%属公款行贿,以公务名义开支又通过报销而合法化了,很难查证。公款行贿无论谋取个人或部门、地方利益,都难以追究到具体人,因此愈发隐蔽。这恐怕也是许多贪官拥有巨额不明财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贿而不被追究或处罚过轻,客观上助长了行贿的蔓延,同时也就给受贿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以致酿成大案要案。如果我们的立法、执法机关对这个问题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切实的解决,将是反腐败斗争的一大隐患。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