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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妇女李玉春因为举报济宁市副市长的劣行,并公布了这个官员下跪的丑态,而备受全国舆论的关注。不料,这位女举报人竟因与这一事件有关联的行为,而被当地警方以“窝藏罪”逮捕。最近又传来消息,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李玉春几次自杀未遂,生命堪虞。读了这些新闻,确实令人感叹不已。
李玉春究竟犯了什么罪,应该由法院去确定,我们无意在这里妄加评论。但是,这位举报人的命运为何如此坎坷,却不由不让人关注。因为,这不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而是一件与检举揭发贪官有关的反腐败事件。
在反腐败过程中,举报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警方,从举报中找到线索,顺藤摸瓜,将那些贪官送上了法庭。应该说,举报人的正义之举,为反腐倡廉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肯定和尊重,应该受到有关部门的表扬和奖励。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反腐败过程中,贪官与一般的举报人相比,举报人处于弱势的地位。贪官们掌握着权力资源,还有众多的迎合者和既得利益者。有道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贪官的利益一旦受到威胁,他们必然会垂死挣扎、狗急跳墙,什么卑鄙的手段都能使出来。而举报人往往手无寸铁,完全暴露在对手的攻击之下,要想自己保护自己很难。河北省那位举报前省委书记程维高的反腐斗士,几度受迫害,就是例子。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切实保护举报人,以免他们受到各种陷害、报复和伤害。否则,谁还愿意冒着危险为国家的反腐事业做贡献。
基于以上道理,处理举报人案件就应该格外仔细、格外慎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人士、维权单位应该及时关注,以免举报人在无助的境况下遭到不应有的伤害。当前,首先要让这类案件透明化,把事情的前因后果和处理过程如实地告诉公众。举报人犯罪也好、遭陷害也好,都要弄个青红皂白。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证司法公正。如果故意隐瞒信息,以种种借口拒绝透明,就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蔑视。这与当前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也与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水火不容的。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