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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公益性质并不必然排斥营利性行为的存在。教育能不能营利,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策选择
如果单靠政府提供的教育不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如果法律不可能禁止教育营利行为的存在,我们就只能通过对教育领域中的营利性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使这种经营性活动不损害教育的公益性质,进而与教育的公益性相一致
近日,教育部长周济在接受人民网专访时表示,中国教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人民群众对于优质教育的强烈需求和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不足,这构成了现在教育事业所面临的基本矛盾。
某种程度上,对于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而言,至少在一个可预见的未来,教育的供给赶不上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期望。原因很简单,教育的投入赶不上人口自然增长的速度,何况我们的教育投入水平本来就不高。但中国教育的供需矛盾,还有一个特殊原因,这就是我们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公立学校。它必然要求政府承担绝大部分教育投入,这种格局在教育规模较小的精英教育阶段,问题并不尖锐,然而,当教育普及程度提高、教育规模迅速扩展以后,这种仍然带有政府包揽办学的体制,就显然难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所以,突破政府包揽的过于庞大的公立教育体制,扩大教育市场的准入程度,发展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就成为影响教育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育成熟以及社会大变迁的影响,教育也不能不直面市场,通过市场对教育的有限介入来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运行机制。而教育的市场介入和教育服务市场一旦形成,则意味着在传统的国家垄断的公共教育体制之外,正在形成一种新的教育提供方式。这就是教育的市场化公益行为,或者通俗地说,社会办教育。
与政府所提供的教育不同,教育市场化公益行为意味着把教育这种公共物品经过转化,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运作来向社会提供。因此,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如何转化的问题。而一个可能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办法,就是利用公办教育资源通过改制发展民办教育。如前所述,政府无法把庞大的公立学校全部包起来,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把一部分公立学校变成民办学校,减少公办教育的规模。在此,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采取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二是实行国有民办。前者涉及到一个对国有资产的评估问题;后者则还有一个产权明晰的问题。但不管怎样,如何架构多主体的混合型学校类型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是现阶段教育发展的重要议题,从现在开始我们就要对此进行探索。
不过,现实情况是,尽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民办教育的总体规模仍处于一个十分低下的水平。一方面是政府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一方面是社会资本进不来。民办教育的落后,与长期以来沿用发达国家的管理思路是有关的。在西方国家,民办教育、私立教育大多数是非营利的,学校的财产大多数是私人捐赠或是遗产,它的性质不是财团法人,也不是个人的投资行为,而是非营利的,受此影响,过去我们认为民办教育也是不能营利的。
其实,教育的公益性质并不必然排斥营利性行为的存在。教育能不能营利,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策选择。如果单靠政府提供的教育不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如果法律不可能禁止教育营利行为的存在,我们就只能通过对教育领域中的营利性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使这种经营性活动不损害教育的公益性质,进而与教育的公益性相一致。中国还没有富裕到有很多富翁捐款来举办民办教育的地步,现阶段发展民办教育基本上是投资行为,如果限制获利的话,人们就不办教育了,所以,用完全非营利的思路来管理民办教育,很大程度上就限制了民间资金进入教育市场,从而民办教育也就得不到发展。
教育发展史表明,任何一个国家或者任何一个政府,都没有能力来包办和垄断教育,即使富如美国,它的高等教育的绝大部分和中等教育、基础教育的很大一部分,都是由非政府民间组织来完成的。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还不富裕、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更应如此。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