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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这次会议上,国务院为治理煤矿安全问题而采取的三项措施引人注目:一是决定辽宁省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刘国强停职检查。二是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时专设由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是安排30亿元基建资金,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主要用于瓦斯治理。如果再加上前几天国家拟制定统一的伤亡赔偿标准,可以看出,国务院为遏制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决心和意志。
以前的煤矿安全事故多发生在小煤窑之间。但近年来,国有大型煤矿也发生多起特大矿难。尤其是今年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名矿工遇难,似乎预示着国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无法乐观。
反思煤矿安全事故频繁爆发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企业安全生产欠账太多。据统计,目前我国仅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欠账就达40亿元之多。其二,劳资关系极不平衡,许多矿主安全生产和尊重生命的意识薄弱。其三,缺乏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环境。制度是为人服务的,对人的生命的敬畏,是建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治理矿难,应针对以上原因,多管齐下,既要有行政手段,也要有市场手段,更要有法律手段。在这方面,美国就有很好的经验。去年美国产煤近10亿吨,但仅有27人死亡,而且连续三年美国煤矿的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都低于30人。美国之所以能实现“高产出低死亡”,原因在于:新技术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和政府安全责任意识的增强以及对矿工和矿主的培训。
具体来说,美国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建立矿业局,并在各煤矿区建立安全监督机构,派驻检查人员加强检查;颁布煤矿安全保健法,授权全国各地250名安全监察人员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有权停工撤人;要求矿主事先交纳足够的事故处理保证金,每死亡1人要赔付数十万美元,使得煤矿死不起人。美国的经验被世界煤炭界称为“成功三角”。在这种安全生产架构下,每一个监督或管理环节都是“权大责重”、无懈可击的独立体,安检、矿主和政府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余地,而且对违反者都能做到严惩不贷。
以此来看,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处理安全问题和构建安全生产管理的框架方面,跟过去相比,更多地突出了以人为本和法制化的特点:一是向建立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迈进了一步,地方政府高层官员为矿难负起执政者行政责任,这将会促使地方干部认真履职。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的投入,从财政上加强政府之责;三是升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从组织结构上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
当然,要比较彻底地治理煤矿安全问题,还要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更重要的是,基于现在的就业形式,在矿工和矿主之间,矿工天然处于弱势,其价值(包括工资、甚至生命)就难以得到尊重,因此,应该通过法律和制度等强制手段,保护矿工这个弱势群体,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中国正面临着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我们不可能以压缩经济总量,放慢增长速度,减少第二产业比重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也很难要求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超出承受力的投入。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迅速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利局面,尤其要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势头。面对这种形势,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在工业化过程中,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我们需要建立一套以法制为框架的管理体制,包括尊重人的生命的安全立法、严格运作的安全机构、强制执法以及严密监督下的技术进步等方面内容。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的几项措施,使我们看到了这一希望。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