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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统计局公布2004年我国GDP增长率为9.5%,比当初预定目标7.2%多了2.3个百分点,着实让人兴奋。但兴奋之余感到有些困惑:全国各省的GDP增长率都远高于这个数字,最高的内蒙古达到20%,超过了一倍多,最低的湖北也达到11%的两位数增长;既然中国经济的增长必然是地方经济增长的累加,为何二者出现如此大的差异?从中央和地方对比来看,显然其中必然有一方不准确。现在国家统计局公开的权威说法是,地方虚报推高了各省的GDP增长率。
这让人很容易联想到几十年前的“放卫星”。但现在,我们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没有必要再“打肿脸充胖子”了。但让人不解的是,这种怪现象不仅早就存在,而且可以说已经见怪不怪了。更让人不解的是,为什么这种现象一直没有得到遏制?其深层的根源何在?
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状况,无非要么是各区域经济增长的累加,要么是各行业(产业)经济增长的累加,要么基本是我们认为的拉动经济增长的投资、出口、消费三架马车的增长累加。
现在不需要一一罗列,仅从任何一个单方面统计来看,地方或部门的统计数字都要远远超过中央的统计数据。按照通常逻辑,中央的数据应该是他们的加权平均数,但实际上两者几乎没有了关系。
2004年 7月,国家统计局计算得出我国上半年GDP增长9.3%,但之后根据各省统计局上报的数据进行加权计算后,统计人员发现增长率竟达到13.5%,相差4.2个百分点。而同时,经济总量(GDP总额)中央和地方的数据也相差十几个百分点。
有官员解释说,这种区别既有统计核算口径(统计程序、统计方法)的不同,也有高估虚报的因素。
前一种似乎有些牵强,统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应该说是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如果连这个基本的要求都不一致,我们这么多年的统计工作和统计内容(尤其是地方上的)还有什么价值?前几年对于我国与国际上报出来的有些统计数据的不同,我们也是用这种理由来解释,而现在这是我们内部的差别,如果我们自身采用的标准都不一致,怎么解释得过去呢?况且这是很容易统一的,但多年存在的不统一不一致,就只能是管理上的问题了。
因此,我们不得不寻求另一种解释—高估虚报。有果必有因,“高估虚报”的长期普遍存在肯定有其至今还存在的“动力引力”(至少是惯性)。这个力量就是在“政绩出数字、数字出政绩”老背景下形成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旧思维模式和思维定势。
更重要的是,对于“高估虚报”者及其现象至今惩戒不多,惩戒不力,从而使《统计法》的法律强制意义软化,更何况其中可操作性不强造成的法律不健全也使之有空可钻,同时大大降低了违法(没有刑事犯罪)的成本,可以说不少相关人员还没有真正意识到其中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涉及到国计民生的责任重大性。
而背后的另一个“力量”来自于地方统计系统的体制上的“压力”。他们一方面统属国家统计局,但另一方面为地方政府所直接领导,统计职能独立性的欠缺,导致出现“数字为上”的现象,一些领导为了地方政绩而指令统计部门“虚假报数”。
在“低风险高效益”的诱惑之下,“高估虚报”也就不足为怪。但对国家而言,则埋下了“低效益高风险”的隐患。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