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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工外出打工旺季,四川省绵阳、成都、眉山、仁寿等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农民工:别被用工单位的“试用期”所欺骗,杜绝农民工在“试用期”免费为雇主打工。(《人民日报》2005年2月23日)
据悉,上述市、县近年来不少农民工投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进行变相盘剥。特别是一些餐饮服务企业利用求职者急切找工作的心理,常在“试用期”上耍花招,即不适当地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付给工资,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严重侵害了大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在许多地方,不仅是农民工遭遇“试用期”陷阱,一些大学生找工作也是如此。有的单位和部门不断招进大学生,在“试用期”内,只给少得可怜的工资,却要干大量的活儿。数个月过去,或者延长试用期限,或者用低工资逼员工主动辞职,或者直接找借口把你开掉。
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用人单位真可谓是机关算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些单位就是钻了这条法律的空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试用期”是有存在的必要的。但是也应当看到,这一制度侧重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并没有把劳动者放在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位置来考量,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目前,劳动者的维权机制虽然逐渐健全,但维权成本仍非常高,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在短时间内还难有结果。这也使一些用人单位“廉价”使用劳动者变得有恃无恐。
其实,这种做法看上去好象是企业轻松的降低了生产成本,但最终却会自受其害。首先,用人单位不尊重他人劳动,投机钻营侵害劳动者权益,必然受到道德的谴责,长此以往将会失去现代社会生存发展最可宝贵的诚信,最后不但不会留住有用之才。其次,这种做法必然要频繁招收新员工,尽管低廉的费用看起来节约了资金,但却难以招揽到有用之才,企业很难有大的发展。第三,这种做法不仅会破坏本企业良好的用工环境,还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果是劳动者敬而远之,有关部门也会对其给予制裁。
笔者奉劝喜欢使此“损招”的用工单位,不要用这种不道德的、低劣的手段来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劳动者权益,要真正重视“试用期”的作用,让员工经过试用、锻炼、熟练、正式上岗的每个步骤,培养出高素质员工,让企业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也提醒劳动者擦亮睛眼,在求职时多加注意,发现企业有此倾向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