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针对当前严峻的煤矿安全形势,山西省根据本省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要求各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深入井下,并规定了各级干部每月最低下井次数。(《北京晨报》3月6日)
山西省出台规定强制煤矿干部下矿井,其目的很明确,就是想引起领导对生产安全的重视,督促各煤矿领导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系数,防止或杜绝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但笔者认为,这种以吓唬煤矿领导、将领导的生命安全与矿工生命安全捆绑的办法,不是保证煤矿安全的“保险杠”,不是保证煤矿安全的长效机制。
首先,这项规定刚性不强,不易监督、操作。《规定》要求,各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的副职领导每月不得少于4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得少于5次等。但在一个比较封闭式管理的煤矿,谁有权依法强制、监督煤矿领导按时下矿?即使按规定下矿了,在矿下能呆多长时间?是与矿工同吃同干一天,还是下矿后走走形式,做个样子就马上出来?这项规定的落实能持续多时间?所有这些人们不得不心存疑问。
其次,煤矿领导深入井下,是否是保证煤矿安全的当然条件,显然不是!综观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比较典型的首先是超产,近年来,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的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包括国有、地方、个体在内的各类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极限”,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其次,是安全设施投入不足,有些煤矿特别是中小煤矿,只顾自己挣钱,而不管矿工死活,舍不得在安全设施上投入资金,改善安全条件。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利。在有些地方,是为了片面追求地方经济发展,竟经济发展同安全生产对立起来。还有一些地方官员暗地里与煤矿沆瀣一气,成为利益共同体,致使监管形同虚设。再就是历年来。煤矿对遇难矿工赔偿金数额过低,承担的责任小,致使出现“宁可死人,也不投入安全资金”这种漠视矿工生命的局面。面对林林总总煤矿不安全的诱因,假如奢望煤矿领导下几次煤矿就能解决煤矿安全问题,未必也太天真、幼稚了。
那靠什么来遏制矿难的发生?笔者认为重在落实法律法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和处理机制。如依法治矿,规范管理,严禁乱采滥挖,严禁超产,对于那些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煤矿,该整顿的整顿,该关停的关停,提高对矿难者的赔偿数额,让煤矿“死不起人”等等。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