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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重,这不能不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才算是“高度重视”了呢?如何切实地把这种重视落到实处?这是需要各地方政府认真加以考虑的问题。
长期以来似乎有一种倾向,就是,只要我这里召开了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领导讲了话,提出了要求,或者是制定出了某种“责任制”,就算完事大吉,至于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得到落实,那就只有老天爷知道了。
刚刚拜读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之后,更加刺激并强化了我的上述想法。
下面,不妨让我们从广东出台的这份《考核办法》中拿出几条来,看一看,见识见识,品一品其中是什么味道。
考核办法之1:“广东各地凡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
——凡是有一点安全生产常识的人都明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既然是“控制指标”,就应该严格地加以控制,不得“突破”。然而,广东的要求是,虽然你突破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但只要你不是“连续两年”(譬如说,即使是“隔一年突破一次”)地“突破”,那也没关系,按现有规定,政府主要领导人既不必向上级汇报也不必作什么书面检讨。或者是这样:您虽然在某一个年度内突破了控制指标,但还未“超过”控制指标的“50%以上”(譬如,哪怕是超过“49.99%”),那也不要紧张,按规定,政府主要领导人同样既不必向上级汇报也不必作什么书面检讨。简单地说就是,只要您不是“连续两年”地突破,或者是当年度没有超过控制指标的“50%以上”,你也完全可以平安无事,当个“太平官”!
考核办法之2:“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5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检讨”。
——这里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专门对“地市级”的,另一个是对县级的。“地市级”的:按规定,只要在您的管辖范围内,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譬如说只是死了9人)、或者一年之内发生“3起”(若发生“2起”,不予考虑)而且“每一次”都得达到“死亡指标”即“6-9人”(譬如,每一次只是死“5-8人”,不在规定之内),则一律不予追究,也就是说,主要领导人根本不必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甚至连向上一级政府作个“检讨”也不必了。县级的情形,依此类推,不再赘述。
以上两项规定只是涉及主要负责人是否“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问题。下面规定则涉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问题:
考核办法之3:“对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否决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这还需要解说吗?人家规定得已经非常明确了:只要在你管辖的“地级以上市”地盘内“一次死亡”“30人以内”(譬如只是死了29人),或者“县级”地方“一次死亡”人数未能达到“10人以上”者,均不影响官老爷们获得“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显然,即使发生“多次”事故,死亡人数总和即使达到或超过规定数目,您依然具有获得“安全生产”“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资格,甚至也可以照拿不误。
看了上面的几条,你可能已经感到,广东的规定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来说真是太“宽大为怀”了。——不,当然还有更“严格”、更“严厉”的规定,请看:
考核办法之4:“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这里依然分为两个层次:地市级和县级。“地市级”必须达到“一次死亡50人以上”、“县级”达到“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政府主要负责人方可“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哪怕你死了49个或29个,都不算数!
要知道,这可不是某个私人企业老板的“土政策”啊!这可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堂而皇之的行政法规啊!
由上可知,广东人的“数字观念”真是足够强的了,不达到既定的“数字”,官员们是大可不必“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我说,这样的“考核办法”,有还不如没有。没有这样的办法,没有这个规定,客观上还存在某种模糊性,人们是否要对事故承担责任心里总是不那么有“底”,究竟需不需要“引咎辞职”自己也多少会有些提心吊胆;可是,有了这样一种“考核办法”出台,这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是给官员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只要你没有达到或“突破”规定中的“数额”限制,对于任何事故您都不必害怕,您都不必引咎辞职,组织上自然更不会责令你辞职,所以您尽可以高枕无忧地做官了。
试问:这不是“‘制度’腐败”是什么?人世间还有比这种“规定”更坏、更可怕、更糟糕、更无人情味、更令人毛骨悚然的“地方法规”吗?
我不知道,这样的地方法规,究竟是怎样出台的呢?——作为公民,我有知情权,我强烈要求有关方面给出答复。
至此,笔者几乎无话可说了。
我只是想到,在该种“制度”或“规定”之下,我似乎更加明白了“草菅人命”的含义,也更加懂得了在一些地方中国人的“人命”之所以那么“不值钱”的“根源”所在。
我进而想到,新的中央领导集体自上台以来把“以人为本”作为治国兴邦的根本理念,这是多么的重要,具有何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