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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月9日《新京报》报道,“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公共福利,但现在已经出现了种种难以控制的违规现象,违背了该政策的初衷,又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此次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市原政协主席傅继德提交了《关于停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提案。而不少房地产业内人士甚至提议取消经济适用房,理由是经济适用房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笔者认为,目前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在运行中的确出现了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但之所以出现很多不健康的东西,原因在于政府支持经济适用房的力度太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房的投资规模,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
那种认为经济适用房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从理论上讲,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党“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很多国家把获得适当的住房确定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当这种权利无法依靠市场的力量得以实现时,政府有必要干预市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一些国家把享有住房的权利写入了宪法。例如,西班牙宪法第47章就明确规定:凡西班牙公民都有权获得适当和足够的住房,政府要创造条件、制定规则,保障公民的这一权利得以实现。荷兰宪法第22章规定:政府有责任确保公民得到住房。葡萄牙宪法第65条规定:为了健康和舒适,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家庭生活,每个人都有权利为自己和家人谋求住房。法国在1990年通过“罗伊·贝森”(LoiBesson)法案,这一法案试图确保所有阶层都能获得住房,并规定政府各部门有责任制定住房计划,以保证下层人民的住房权利。
这些信奉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之所以把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写进宪法,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住房不是一般商品,完全市场化的思路解决不了住房问题,必须由政府强力干预才能解决整个社会的住房问题。从国际经验看,穷人的住房是由政府廉价提供的(租或买),由政府负责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的做法叫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很广泛的,即使像新加坡、香港这样的城市化国家或地区,依然有超过1/3的人口享受的是公共住房保障制度。
那么,我国为什么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呢?这和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紧密相关的。我国1998年以前的住房制度应该属于高度福利化的住宅制度,1998年出台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把高度福利化的住房制度改革为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制度。由于国家财政的压力,政府希望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在此过程中,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人口的住房问题,采取了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公共住房保障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适用房政策。但经济适用房政策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僧多粥少”。以2003年为例,我国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总投资为600亿元,只占当年房地产的6%,2004年的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占房地产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因此,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我国当前的住房制度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它只是一个配角,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数目众多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另外,经济适用房在当前的住房政策中更多地被当成暂时性的政策,因此,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例如: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要享受经济适用房,必须满足3个条件。
一是要有北京户口,这是对暂住人员的歧视性规定,没有将外来农村人口纳入公共住房保障体系;二是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口径过宽,2002年北京市家庭平均年收入为2.4万元,6万等于是中高收入家庭。也就是说,以补贴中低收入者为目标的经济适用房,最终却补贴了中高收入者;三是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不切实际,北京的有些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成了高收入家庭的豪宅。
因此,正确的措施是增加经济适用房的供给数量,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面积标准,充分考虑购房者、承租者经济承受能力,实施有梯度地使用住房原则,合理制定住房使用标准。
在增加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要界定经济适用房供给对象,制定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以及经济适用房的建造长中短期规划,列出完成经济适用房建造时间表,并向全社会通报。
现在是我们反省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时候了,我们不能老是教条地拿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套到所有的经济领域。“两会”代表的呼声以及老百姓期盼的目光表明,在推行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充分重视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否则,即使经济增长了,GDP增加了,但大多数居民却不堪重负,活得很累,这样的增长有意义吗?
( 责任编辑:xiaobo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