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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月1日生效,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转而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据4月2日《新京报》报道)
以前的防治污染立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政府,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却不拥有这项权力。其弊端显而易见。
首先是限期治理决定权在政府手中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因为即便有企业出现污染环境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也往往出于利益考虑而拒绝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以避免给地方财政造成损失。尤其是在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中,政府更不可能将环境保护摆在先于经济增长考虑的地位。这样一来,原本具有强制权力性质的限期治理决定权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利剑作用,在有的地方形同虚设,以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一些违背自然规律的环保闹剧也在纵容之下得以上演。
而对环境执法部门来说,尽管有保护环境、处罚违法企业的冲动,但苦于缺乏像限期治理决定权这样的强制执行权力,只能向政府提出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建议,导致在环境保护上难有大的作为。就企业而言,它们根本就不在乎额度规定得过低的罚款,而只害怕被强制性限期整顿与停产。拥有强制执行权力的政府不愿意作为,而专职环境执法部门又缺乏强制执行权力,不少“努力”制造污染的企业就在这夹缝中得以逃脱制裁,而环境治理要想有所收效,也就几无可能。
这一“限期治理决定权错位”所折射出的正是当前环保部门的执法窘境,即其所肩负重任与其缺乏强制执行权力形成了强烈反差。除“限期治理决定权”外,当前环境执法还缺乏对污染设施和装备的没收权;如果企业拒缴罚款,环保部门也不拥有在企业账户上直接划拨罚款的强制划拨权。此外,当前环境执法只能对“单位”作出处罚,而不能将被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与相关领导纳入处罚对象。但现实的要求是,我们只有将这样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才能有力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施加强大压力。
也正因为没有赋予环境执法单位以强制执行权力,《环境保护法》一直被视为是“软法”,而通过修改为其“补钙”的呼吁也一直没有停过。尽管最终修改目标是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实施,但当务之急是先在一些具体环保单行法中为环保部门增加强制执行的权力,即像此次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一样。在单行法中的赋权多起来,就可以较快地填补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力真空。
环境状况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是能否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环境保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则势必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最终建成。而在这当中,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环境执法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力必不可少。只有构建起强而有力的环境执法机构,才能担当确保祖国河清海晏的重任。当然,通过制度设计改革,确保环境执法部门在人、财、物上的相对独立,为环保部门严格执法扫清权力羁绊也至为重要。这些都应在立法机构及有关行政决策机构的考量当中。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