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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第四次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上涨,尽管公众普遍不满,但是,若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不改,讨论有关油价的所有问题都是隔靴搔痒。
事实上,我国成品油零售定价机制经历过两次改革。其中2001年的改革,变1998年将国内汽柴油价格与新加坡单一市场挂钩的政策为与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市场价格挂钩。以三地市场汽柴油离岸价格为基础,计算进口到岸完税成本,作为国内汽柴油出厂环节的基准价格。同时,将两大公司自主浮动幅度由上下5%扩大为上下8%。
但2001年10月原国家计委还发布了《关于完善石油定价机制相关办法的通知》,补充规定了“国内成品油价格在国际油价短期上涨时不涨,而在国际油价下降时不降或少降”的条款。这一政策是在当时国际油价由于受非经济因素刺激,小幅波动频繁的背景下产生的。而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国内成品油价格迅速与国际接轨,很容易给并非完全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然而,当今国际油价的波动幅度远远超过4年前的水平。若再死守这一补充规定,保持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间近一个月的滞后期,则国家发改委必将成为两大公司之后的又一众矢之的。
当然,成品油定价机制难以与时俱进事出有因。
首先,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老问题没有解决。虽是一个定价机制问题,但要涉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两大公司、物价局等多个政府和企业主体,而各个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意见难以统一。其次,去年以来,在宏观调控情势日紧的大背景下,国内油价若紧跟国际油价飞涨,势必影响经济“软着陆”,而使中国经济面临严重的通胀威胁。第三,国家不能有效预期放松石油价格政府主导权的后果,所以,出于战略安全考虑,迟迟未对定价机制滞后性问题作出改变。
这最后一点或许是改革定价机制的关键。其实,所谓“滞后性”,即是政府意志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而随着政府执政能力的进一步加强,及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氛围,问题的解决将可指望。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