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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指出,“我国出口DVD一台大约40美元左右,可是要交专利费21美元。我们的药品,人离不开啊,90%以上都是国外的专利;我们的数控机床70%以上都是国外的专利;我们的汽车90%以上都是合资企业或者国外的品牌。”总理的话道出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我国用短短20年的时间,创建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毫不逊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但是,面对知识产权现状,我们不能不承认,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为他人作嫁衣裳。尽管我们以国际接轨的姿态,满足了西方国家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要求,但是,这种自我束缚的立法模式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甚至阻碍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乏民意基础。在强调知识产权制度的技术性和科学性的同时,我们的知识产权立法变得越来越繁琐,失去了法律应有的简洁和通俗。普通老百姓很难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寻找到快捷的保护方式。面对一层又一层的知识产权申报和审批程序,一些创新爱好者宁可放弃知识产权,也不愿将时间和精力耗费在文牍主义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高高在上,难以从根本上适应中国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其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虽然借鉴了他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却没有进行认真的消化吸收,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许多似是而非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专利制度的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无论是计算机软件保护还是转基因产品申报,都没有明确的可操作规则,面对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制度的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表露无遗。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阶段,其本质是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是穷人的法律制度,而是富人的法律制度。虽然知识产权法律条文体现了平等原则,但是对于那些不具有知识产权的国民来说,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甚至进一步加深了不平等。任何淡化或者遗忘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行为,都是对国民的犯罪。所以,在盲目强调知识产权国际接轨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本质特性。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某些国家千方百计地强迫中国接受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为了能够及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快了立法的进度。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文件之后,由于法律过于超前,法律的普及工作没有能够及时跟上,这就使得一些国家根据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不断地促使中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地修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而这样一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中国的现实状况越来越远,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彻底脱离了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
当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们必须义无反顾地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定。但是,如果我们对自己所付出的代价没有作出认真地评估,如果我们仍然沉浸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接轨的喜悦之中,那么,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今后仍然会仰人鼻息。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