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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表示,要坚决遏制当前银行系统案件回升势头,为银行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毫无疑问,逐日曝光的金融机构罪案和金融腐败案件已引起各方高度重视,而涉案资金呈现跳跃式上升的情况让存款人感到某种巨大的不安全感。很显然,在“实力雄厚”“制度严格的银行正面形象没有发生重大危机的情况下,很有必要对目前已经发生的和有可能发生的危机进行一番充分的研判。
我们知道,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增多和金融市场的日趋活跃,相伴而生的金融犯罪也“水涨船高”。有资料表明,仅以上海为例,近年来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平均每年以4.8%的比例递增,已经成为上海经济犯罪案件总量中仅次于合同诈骗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而从具体案件来看,主体出现多种层次的现象,既有单位,也有个人;既有境内人员,也有境外人士;既有业内人士,也有各类公司的人员。而他们的犯罪手法呈多样性,比如采用高科技手段变造、伪造银行票据,利用计算机技术作案等,且涉案金额巨大。
金融犯罪案件增多,无疑会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会危害金融机构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因此,遏止金融案件已经刻不容缓。
有必要指出的是,对银行发生的案件加以区分。在所有银行案件中,应当把纯粹的金融案件与金融腐败视为两个层面的问题。此外,还应当把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进行有效区别。正像专家指出的,如盗窃金库、挪用存款等行为在性质上是任何企业的会计、出纳和业务人员都可能做到的,因而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无关。那些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权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并使机构自身、存款人乃至全体公众利益受损的情形,才是真正涉及体制、监管等问题。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金融企业的问题“越来越大”进而否定银行业的改革。
此外,一定要把涉及内部管理体制的操作风险和来自外部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隔离观察”,从而找出案件的根源,进行针对性治疗。
正如刘明康所指,案件频发是旧体制的弊端、当前社会矛盾、社会信用环境以及传统的银行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与作用的结果,也是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基本制度执行不力、内控制度不落实和对基层机构特别是对机构负责人管控不到位造成的。所以不能以此推断整个银行业都出了问题。
我们知道,银行面临着的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从长期来看,信用风险最关乎银行的生存,但从目前而言,案件大多由操作风险所致,因此,“靠制度来杜绝这样的风险”的征途才刚刚开始。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金融犯罪的根源进行较为细致的区别,进而抓住关键从根本上遏制金融企业案件,切实保护好存款人的权益。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