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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财政部日前正式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暂行规定》出台的目的,是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而不是停止改革,以确保 国有资产“流动而不流失”。
根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已经达到21.3万亿元,比1998年增加6.6万亿元,年均增长26.4%。其中,到2004年底,中央企业总资产也突破了9万亿元。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国企改制的目的不是产权不流动,而是鼓励流动,只有流动才能把资源配置好,不流动就会造成“冰棍现象”。如何在流动中“保值增值”,让职工享受到改革的成果,才是国企改革的重要课题。
作为一种改革探索,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但是,改制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不规范行为:有的企业在实施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企业负责人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同时,在国有产权转让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公开,不透明,进场交易比例很低,甚至基本上未进场交易;有的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虚构虚增成本,低估贱卖国有资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内外勾结、违规审批、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暂行规定》明确了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向管理层转让,中小型企业可以探索。这些措施使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今年经济工作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消除影响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其中,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法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就是国企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理解和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防止片面性、简单化。依法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把好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公开竞价等几个关键环节,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公开化、市场化操作,做到国有资产流动而不流失。
从整体上看,我国国有经济布局仍不尽合理。因此,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当前,就是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改革步伐,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力争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