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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4月18日报道,财产申报制度有望列入正在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反腐败斗争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不过,要使它不流于形式,还必须至少做到如下几点:在操作层次,财产申报制度应学习各国实践的经验,吸取1995年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流于形式化的教训,在《公务员法》简单扼要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具体规定财产申报的人员、申报范围、申报种类、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的界限、受理申报的机构、法律责任等。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公开申报、明确政治和法律责任。
1995年实施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之所以流于形式,是因为它基本上是一个秘密申报制度。如果要让财产申报制度不流于形式,就要规定,选任的公务员、高级公务员以及实权部门的公务员,其财产申报一定要公开申报;而一般公务员如果无关紧要,则可以不申报,如果申报,也要保护其隐私权,实行秘密申报。如果申报失实,或者申报的财产与其实际收入来源不符,就要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
在集体层次上,不能仅仅依赖行政性的反腐败安排,而应该依赖程序性的反腐败制度。而要让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发挥作用,各级领导尤其是一把手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清正廉洁,带头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发现问题后带头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机构也必须是高规格的,有很高的地位和级别,拥有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这样的制度设计成本高昂,而且很可能在现有的体制之内形成一个新的“计委系统”,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依赖行政性安排来有效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有其局限性。这就必须依赖现行的民主政治和司法制度。
也就是说,执政党重要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由各级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来运作,政府选任官员的财产申报则由选举其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来运作,一旦发现问题,首先启动民主政治程序来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如果涉及司法,则在政治程序之后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非领导职位但有一定级别的党的干部和公务员,则由执政党内的纪律检查系统和监察系统负责,如果发现有法律责任,则启动司法程序来确证。只有充分发挥现有的民主政治和司法制度的作用,才有可能解决过分依赖行政运作的问题,而过分依赖行政运作,往往会因为行政资源不足或者不稳定,而导致财产申报制度不是流于形式,就是有时有效,有时失效。
在制度层次上,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作,不仅取决于有复杂的监督和追究责任制度,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与公务员的相关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制度配套。这需要关注两个方面:首先,公务员接受财产申报制度的监督,必须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政治程序和司法程序没有确定公务员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公务员可以继续履行职务。公务员因为财产申报的问题而进入政治和司法审查程序,其合法的权益保持不变,并且在被审查的过程中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除非被确定有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否则不受惩罚。
其次,如果公务员的名义收入低,而通过职务消费,不公开的津贴和奖金等收入占据相当大的部分,那么一旦实行财产申报制度,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对这些实际上是合理的,但形式上不合理甚至违反一些规定的收入进行系统的质疑。改革现有的相关制度,让公务员的基本权益能够得到合法的保护,是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作的重要制度基础。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