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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我国经济改革走过的历程一样,公务员制度的历新也历经了一个从注重效率到公平与效率并重的过程。
近日,据报道,政府领导干部资产公布制度有望写入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中,本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将听取委员们对公务员法草案的立法意见。自2000年便提出的该草案,在去年12月25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据相关专家估计,公务员法可能在2005年上半年获得通过。公务员法的草案经过了多次修改,目前提交的已是第13稿,虽然尚未最后确定并通过,但是比较草案本身的一些新内容和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们可以看出该草案所折射出的公平价值取向。
随着转轨的步伐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将是一个产权越来越清晰的市场经济。产权清晰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政府职能清晰并能为市场经济服务,公务员队伍高效的同时也要廉洁。所以如同我国经济改革走过的历程一样,公务员制度的历新也历经了一个从注重效率到公平与效率并重的过程。这可从草案新增的一些内容略窥一二。
与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草案增加了2章15条。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以下几点:第一,草案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二,引入聘任制,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三,对公务员经商做了严格规定。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第四,领导干部资产公布制度有望写入正在审议中的草案。
很显然,制度层面的历新源于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是一个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张力不断产生并不断被解决的过程。所以,草案本身的修改过程也是一个新概念和新机制不断涌现的过程。然而,一条主线则是:公务员法草案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在不断朝着公平的价值向度迈进。这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公平含义:第一层是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公平行政的公务员队伍;第二,寻租是不应该的,公务员不应该以职位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否则,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这就是种不公平。
首先看看在公务员入口和出口的一些变化。在公务员管理中引入聘任制,相对于传统的委任制和选任制,这种聘任制使职位对于合适的人才更加地具有开放性,这也是现代政府体现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在出口处,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这是政府自加压力、增强自身责任感的一种表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定需要一个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的政府,这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公务员只有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内化,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市场和社会。
既然做了公务员,就要秉公行政。前文提到的关于对公务员经商的规定,便是一项有效防止公务员以自己的独特身份影响和干扰市场秩序的措施。在《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第七章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各地还存在大量的公务员下海的现象。去年针对社会对公务员下海的关注,中纪委和中组部还曾联合发文要求,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可见执政党对于政企分开之决心,对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之重视。该草案将这一点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也就意味着杜绝这种公务员滥用权力、破坏市场经济所需的公平环境的可能。
还有,有望写入草案的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也是基于一种对公务员进行必要约束的考虑,如真的能落到实处,则可以不让公务员手中的权力异化,可以有效地防腐,那么对于公众来说,就意味着一种公平。
总而言之,公务员既是国家公职人员,同时又是“经济人”,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安排,这种“角色冲突”容易使他们产生一些腐败行为。所以,国家应该从制度设计和法律层面来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这也就是对于公众的负责和公平。而这种公平理念的凸显,并非偶然,它是与整个社会的大背景相契合的,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必然需要强调公平问题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