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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必定知道“免责条款”的意思,经过去年底某本地银行意外地销毁一批被租用保管箱的事件后,免责条款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免责条款一般应用于商业合约,目的是厘清一旦在合约履行方面出了问题,合约各方责任谁属。免责条款给予合约每一方的保障多少,很明显视乎各自的“议价”能力而定。就服务供货商与消费者的关系而言,前者往往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以致后者别无选择,只好接受标准式的概括免责条款,令服务供货商得到全面保障,有时候甚至到了不合理的地步。免责条款被滥用的情况逐渐受到社会人士关注,其实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为保障消费者免受不合理的免责条款约束,香港于上世纪90年代初制订《管制免责条款条例》。该条例规定,合约一方不得藉任何合约条款或给予另一方的告示,免除或局限其因履行本身合约责任时的疏忽而导致的责任,除非该条款或公告符合合理标准则可例外。
银行是经济体系内相当重要的一类服务供货商,银行客户与银行“议价”的能力又十分有限。
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制定银行服务的章则条款时须充分考虑香港的适用法例,尤其包括保障消费者的条文。
然而,去年保管箱事件显示银行一般都在服务章则条款内加载免责条款,部分条款更试图免除或限制银行所负的责任,即使有关损失因银行本身疏忽引起亦如是。金管局认为这些免责条款与《银行营运守则》的条文不符,因此已要求银行检讨银行服务的章则条款,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纠正。
这次检讨有关保管箱协议的部分已于2004年11月完成。金管局已根据检讨结果向认可机构发出指引,说明它们在制定服务章则条款时应遵守的事项。金管局制定上述指引时,须在保障消费者权利及维护认可机构在管理业务风险方面的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具体而言,金管局要求银行取消声称银行对本身疏忽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或仅以某象征式数额作为责任上限的免责条款。另一方面,由于法例并无完全禁止加载免责条款,因此只要有关条款合理及可按法例切实执行,我们应容许银行使用免责条款。然而,我们认为认可机构应就免责条款保持高度透明,因此已要求认可机构提醒客户注意服务章则条款内所载的任何免责条款。此外,认可机构亦须提示客户按需要购买有关使用保管箱服务的保险,作为进一步的保障。
所有有关银行正在采取适当措施以遵守指引的要求,其中大部分银行已于2005年3月底前适当修改保管箱服务的章则条款。
银行固然要遵守《银行营运守则》,确保服务章则条款公平合理,银行客户其实亦要清楚了解所用银行服务的细则,以保障本身利益,如有疑问,更应向银行查问清楚。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