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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权分置的试点名单千呼万唤不出来,引起了市场的满腹狐疑。究竟证监会选什么样的企业作试点呢?这里面有什么样的标准呢?
如果把试点当成“彩头”,那么,这里确实存在利益公平的问题,这也许就是有人提出试点企业该“抓阄”的道理所在。不过,尽管这从分配的角度来看也许不失为一种确定试点对象的方法,但是,试点是博彩吗?
有人提出试点企业必须是业绩预期有望增长的股票,因为它们至少可以给试点提供作为利好预期的保障。但是,股权分置给股市带来的并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业绩问题,即使就业绩而言,试点如果仅仅适用于在水涨船高的情形下顺水推舟,那么,对于搁底触礁的那些破船又有什么意义呢?无论如何,试点如果无助于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盘解决,而只是为政绩工程预先准备鲜花和掌声的话,那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条件论”主张具备条件的就试,不具备条件的就不试。那么,什么叫具备条件呢?又该具备哪些条件呢?
如果唯上,那么,正像当初为了确保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地位不受动摇而有意设置了股权分置制度一样,今天的解决股权分置难道就是单纯为了给国有股减持提供退出通道?
如果唯大,那么,大股东愿意退出当然就基本上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如果大股东不愿意退出呢?这样不是会有好多类型的股票没有试的必要了吗?
对于解决股权分置来说,唯书确实也很难。因为股权分置毕竟是货真价实的中国特色,全世界找不到第二个。然而,国际上发达市场的股票虽说基本上都可流通,但真正的全流通也是没有的。如果按照全流通的思路去找样本,肯定也会推车撞壁。
不过,关于试点,倒是最起码的字典上也有很清楚的说明,那就是“按照预定想法非正式地做”。这里,显然包含这样两层意思:
其一是预定的想法。既然现在“国九条”已经确定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目标和指导原则,那么,只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尽管大胆地去试就是了,另外还要些什么条件呢?
其二,试点的性质是非正式的。也就是说,启动试点不等于全面推开解决股权分置,更不等于全流通,所以,也就不存在需要按全流通方案形成共识并设置条件的问题。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先验地对任何方案厚此薄彼,显然是不妥当的。
试点既然是为了取得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经验,那么,有条件的固然可以试,没有条件的更需要试,不经过试验,怎么知道怎样去解决问题呢?在笔者看来,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就是应该按照试点的本意去做。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大胆地试,允许试错,这样才能越来越接近解决问题的临界点。在这个问题上,千万不能让利益误导试点,背离了试点的本意,那是要犯大错误的。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