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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向立志角逐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提出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应该思考企业在具体做法方面如何消除这种风险。
4月1日,一条简短的消息挂上了商务部网站: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于2005年3月30日公开披露,维尔康(华药集团)、维生药业(石药集团)、江山制药(华源集团)、东北制药等我国四大维生素C(简称VC)巨头在海外遭遇反垄断诉讼,两家美国制药企业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提出反垄断申诉,指控中国上述4家企业自2001年12月起联合操纵出口到美国及世界其他地区的维生素C价格与数量,触犯了美国及加利福尼亚州反垄断法规,致使两家原告公司蒙受损失,表示要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辅助赔偿。
由于美国是中国最大的维生素C出口市场(占我国出口量的31%、中国产品2004年占美国维生素C进口总额的85%),上述4家企业已在积极准备应诉。
也许是由于随之发生的美、欧挑起对华纺织品贸易战太引人注目,而维生素C出口金额不大(2004年我国对欧盟、美国出口维生素C金额分别为1.17亿美元和9000万美元),这条消息在国内并未引起强烈反响,但在我看来,这起事件也许预示着反垄断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对华贸易保护新利器。
美国先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在实践中,美国也是世界上执行反垄断法最严厉的国家。竞争法规本属国内法规,但在国际经贸实践中产生了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问题。在此问题上,通常奉行的原则有3项:一是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即主张一国司法管辖权不超过该国领土之外;二是“故意—效果原则”:一旦外国交易对美国商业发生了重大的和可以预见的后果,不论其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律管辖;三是“利益分析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和效果原则是两个极端,利益分析原则处于折衷地位。
从1980年代以来,美国日益重视贸易伙伴国内经济政策、体制、法制、企业结构、商业惯例等因素对贸易的影响,反垄断法逐渐成为美国用以单方面迫使贸易伙伴向美国经济政策和体制看齐、以便打开对方乃至第三方市场的有用工具。日本企业就曾经饱受美国反垄断法的困扰,今天似乎又轮到了中国。假如美国企业在这次维生素C诉讼中得志,接下来我们也许将看到美国企业就中国企业的“垄断”行为影响其对第三国出口而起诉中国企业。
低价竞销、肥水外流以至于给人以“倾销”的口实,这是中国对外贸易的痼疾。为此,中国屡次整顿外贸秩序,就多种出口商品建立了各种名目的协调机制。如我国维生素C生产和出口经过数次大起大落,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列为海关审价、商会预核签章商品。为了避免纺织品服装贸易后配额时代我国企业因出口增长过快而招致贸易限制,要求协调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呼声有日益高涨之势。
随着中国资源进口价格风险的凸现,海外集体采购的主张也赢得了越来越多的赞同者。这种策略在提高出口效益等方面的成果毋庸置疑,也符合全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外经贸领域竞争例外原则,中国维生素C行业从1990年代中后期的毁灭性价格战中复苏,部分就可以归因于此,但这项策略也潜藏着遭到贸易伙伴反垄断法指控的风险。此次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向立志角逐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提出了一个新问题,维尔康等相关厂家的当务之急是研究如何驳回、化解原告的指控,对其它企业而言,更重要的是思考在具体做法方面如何消除这种风险。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