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股权分置和全流通要我看就是一块铜币的正面和反面。解决股权分置就是解决三分之二不流通的问题,要想解决股权统一就是走向全流通。但是全流通是什么概念呢?全流通并不是全部都流通,在某一个时间、某一个时段全部都流通,是变成全部可流通。即使变成可流通的股票也要有一定的锁定期。证监会规定,在股权分置股票通过的12月之内,所有流通股都要锁定。过了12月以后,5%以下的可以流通,5%以上的还是要有承诺,它在24个月之内流通量不能超过15%。现在看来,情况还是有差别的。从三一重工和紫江企业来看,它理解为总股本的15%。这个理解,证监会是不是应该马上明确一下?它所理解的5%以上大股东所出售的量不能超过是总股本的15%还是持有股本的15%?这个是要明确的。
目前来看,解决股权分置和国有股减持还有一个区别,国有股减持就是绝对的减少,绝对的卖。现在全流通和解决股权分置首先第一步让它变成可流通,但是可流通以后还要锁定期,只有到了锁定期以后才能进一步流通。目前这个规则我认为是有缺陷的。主要在几方面。第一,5%以下的非流通股东锁定的时间太短。现在规定是过了12个月就可以全部卖掉,是不是应该进一步限定,头12个月都不能流通,在过了12个月之后的24个月之内才能逐步流通,这样把市场扩容的压力减缓。这样5%以下的差不多用3年的时间才能全部流通。对5%以上的是不是要有规定?现在36个月之内锁得太紧了,不能卖。36个月之外锁得又太松了,全部可以卖。还有一种特殊的领域,对控股股东的限制。因为控股股东承担了上市公司经营的责任。过去都是说一股独大能够经营,现在变成控股权慢慢减少了,那还要不要经营?你能不能经营?能不能承担起对股民和市场的责任?要检验。所以对控股股东,5%以上的股东是有提案权的,他对公司的决策是有影响力的。控股股东就不一样,他对公司决策是有控制力的,所以这个要区别。控股股东的流通是不是还可以考虑,就是在5年之内销售的量不能超过50%,这个50%不能是占总股本的50%,而是占他自身所持有的非流通股的50%。这样就让他能够承担起对市场的责任。否则他一旦跑掉了,公司会出现管理真空,没有人来经营这个企业,现在中国又没有企业家市场,没有办法招聘经营者,那会不会出现管理真空?这是一个大问题。
我的想法是,解决股权分置就是全流通,全流通是全部可流通,并不是全部马上流通。全部可流通要有很好的锁定期,锁定的过程就是让市场平稳发展的过程,让市场缓慢扩容的过程。如果我们把消除股本泡沫作为解决股权分置的矛头所向,那就不一样了,市场预期也不一样了,市场的走势也不一样了。如果那样,就既控制了非流通转为流通的速度和进程,也控制了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的规模和水平。在这样的情况下,每股的含金量就会大大提高,市场预期就会完全改变。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股权分置”,共找到
480902
个相关网页.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