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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进入或准备进入石油领域的民营企业来说,今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义非凡。因为在这份被广泛称作“非公36条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并指出要“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这样的规定,对于一直渴望进入这些垄断领域的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这样的及时雨对于先前那些通过不懈努力已经进入石油领域并且正在苦苦挣扎的民营企业来说,有可能拯救这些企业于危难之中;而对那些正准备进入的民营企业来说,无疑为他们消除了政策上的壁垒与障碍,可以使他们比先行者节约更多的时间与精力。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非公36条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它给出了民营企业可以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指导性意见。而至于具体到民营企业如何进入的细节性问题,尚需要有关部门尽快拿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这样的实施细则,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是更为实际的东西。
因为在此之前,有关方面出台的若干文件,严重束缚着民营企业在石油领域的作为。比如说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规定的“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要全部交由中石油、中石化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这实际上是掐住了民营油企的脖子,意味着离开了中石油和中石化,民营油企将无油可卖。这就导致民营企业拥有的加油站通常是从中石油、中石化手中以更高的价格买油,在油荒的时候,甚至根本就拿不到油。东北三省民营石油企业联名向温家宝总理发出求救信一事,就是这一事实的深刻写照。再比如说国家发改委2004年的230号文件规定,乙醇汽油只能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公司负责生产供应,民营企业再次被拒之门外。再比如,铁道部2003年《铁运函150号令》规定,没有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同意盖章,各铁路局不准受理成品油运输业务,从运输上也给民营油企带来了重重阻力。
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
不争的事实是,在石油领域,民营企业被束缚上了很多有形的和无形的绳索。绳索捆绑之下的民营油企能具有多大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空间,这已经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所以,在“非公36条”出台之后,尽快修改、废除那些和“非公36条”相抵触的文件,尽快制定出民营企业进入石油领域的实施细则,去除束缚在民营油企身上的各种绳索,是有关部门必须要全力解决的当务之急。
因为惟有这样,民营企业才可能在石油领域获得更公平的竞争条件和更广泛的发展空间。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