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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机票超售是国际惯例,飞机提前起飞是国际惯例,延误登机不赔是国际惯例(经查证实为捏造)……这次航空公司没有搬出“国际惯例”来解释行李丢失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这是为什呢?其中的原委并不难理解:这个“国际惯例”对自己不利,招引进来会给自己添麻烦增负担。
择其利己而从之,其不利者而弃之。这就是航空公司对待“国际惯例”的双重参照标准。
现在旅客航空托运的行李价值一般都在几千元左右,仅一件西服就可能超过1000元,但按照现行的民航规定,如果行李丢失,航空公司只以行李的重量为依据,每公斤不超过50元,如果按经济舱每人免费托运20公斤计算,大多数人的行李赔偿不会超过1000元。曾经丢失过行李的周先生告诉记者,有一次他的行李中带了一套西装,价值4000多元,丢失后得到的赔偿只有200元。(5月18日《燕赵都市报》)
4000元西服丢失只赔200元,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而这一规定是1996年制定的。经济社会飞速进步的10年,航空公司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却外甥打灯笼——照旧(舅),不仅旅客们不答应,就是论事理儿也说不过去。
激灵间,笔者忽然想到了航空公司解释纠纷问题的“口头禅”——国际惯例。国际通行的行李丢失赔偿标准怎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师董杜骄专事航空法研究,他透露的“国际惯例”是按照每公斤17个特别提款权(约170元人民币)为限。如果把国内行李赔偿标准和国际接轨,周先生得到的赔偿就远不止200元。
机票超售是国际惯例,飞机提前起飞是国际惯例,延误登机不赔是国际惯例(经查证实为捏造)……。这次航空公司没有搬出“国际惯例”来解释行李丢失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这是为什么呢?其中的原委并不难理解:这个“国际惯例”对自己不利,招引进来会给自己添麻烦增负担。
择其利己而从之,其不利者而弃之。这就是航空公司对待“国际惯例”的双重参照标准,也是他们对待乘客利益的立场和态度。他们是以自己为中心立法,部门利益至上,乘客利益则不予考虑,是非曲直十分明了,已无须再加诟议。我们希望航空公司对待“国际惯例”一视同仁,让行李丢失赔偿标准与国际接轨,最大可能保护乘客利益的;同时,给航空部门献个“金点子”:借鉴邮政赔偿方式,用保险来解决此类问题。
邮政部门曾是一个饱受责难的部门,因为邮寄信件、包裹的丢失,产生了不少纠纷和官司。为了制衡邮政部门利益与责任之间的关系,邮政部门推出了保险业务,邮政部门对普通邮件承担一般责任,损失、丢失只作邮费的双倍赔偿;投保的邮件损失、丢失了,按保额的规定比例进行赔偿。航空公司不妨采取给行李投保的方式,对托运的行李确定一个最低赔偿标准,乘客可以加附加险,丢失了双重赔偿。当然,免费托运与非免费托运要区别对待。
无论是运用“国际惯例”,还是保险规避,最重要的是航空公司要改变以自己为中心、部门利益至上的不正确服务立场与态度,要将“乘客是上帝”这句套话变为实际行动。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