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北京评论■徐冰
“如果两家厂商在一个城市的每条街道上都架设电线,一家厂商将电力输送到一个家庭,另一家厂商将电力输送到其隔壁的家庭,那将是缺乏效率的。同样,大多数地方都只有一家砾石厂或混凝土厂。这些情况都称为自然垄断。”
这是斯蒂格利茨那本著名的教材《经济学》(第二版中文版)中的一句话。
想起这句话是缘于《羊城晚报》6月27日的一篇名为《深圳特许经营授权,公用事业改革变企业垄断?》的报道。
该报道说,在对公用事业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进行大量探索后,《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目前进入立法程序的关键阶段。下月,《条例(草案)》将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首次会议进行二审。
报道说,今年2月,这部《条例(草案)》在深圳市首次提交人大审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引来社会各界的争论以至抨击。人们质疑,这样的特许经营会不会把政府的行政垄断变成企业的经济垄断?市民的公共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从报道得知,深圳的公用事业改革走在全国前面,水、电、燃气等五家公用事业企业都已完成改制,并从政府得到了特许经营授权。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水务、燃气、公交、电力等市政公用事业中,进行国际招标,引入战略投资者。2004年底,五家试点公用事业国企通过“招募”形式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工作基本结束。
在此次国际招标招募中,燃气集团取得了在深圳市范围内经营管道气30年的特许经营权,水务集团也获得50年的特许经营权。
“争论”或者说“抨击”也就此展开,主要集中于两点:一、“特许”的期限是否过长?二、政府垄断是否“改革”成了企业垄断?
在我国,公用事业改革的确属于全新的领域。从国家大包大揽改革为引入经济学的思维,引入社会资金,就大的方向而言,深圳的探索应当是一个进步。
但正如“争论”或者说“抨击”所质疑的,深圳将某一领域的“特许经营权”只授予一家公司的做法,也的确存在政府垄断“改革”成了企业垄断的风险。
在水、电等公用事业领域,自然垄断的情况并不鲜见。为何如此?用斯蒂格利茨教材中的解释就是:“如果在一个行业中只有一家厂商,其生产成本可能比较低,这种情况就是自然垄断。”但他同时还说,“自然垄断提出了一个十分困难的政策问题。”简单说,政府既不希望自然垄断的企业赔钱为人民服务,又不愿意它依靠自然的垄断要高价。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少吃草。
这当然是一个消费者都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是,却不是自然垄断的企业所希望的结果。不难理解,假如政府对自然垄断的企业没有什么好办法,假如某一行业只有一个企业,改革“政府垄断”的结果,就必然是“企业垄断”。而这,也就是深圳公用事业改革所面临的风险。
如何解决这种风险?斯蒂格利茨在其教材中给出了三种办法:国有化、规制、鼓励竞争。
国有化。尽管就斯蒂格利茨看来,国有化未尝不是一个办法,但这恰恰是深圳乃至很多地方所要改革的。笔者虽然也不否认国有化也并不是毫无效率,但因其成功的几率太低,失败的几率却太大,所以,这一办法还是不用为好。
规制。大体是对自然垄断企业的产品价格进行干预,这是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经常采用的办法。在深圳的《条例(草案)》里也有这样的思路。但斯蒂格利茨也提供了关于规制的两种批评意见。一是,规制经常采用低效率的形式。二是,规制机构偏离了公共利益。所谓“规制俘虏”,规制官员经常被拖入规制对象的阵营。在我国常见的就是,一些管企业的官员,一旦下海,经常选择那些他原来管的企业。而那些企业为何特别青睐原来管它们的人?道理也实在太明显。
鼓励竞争。斯蒂格利茨在其书中说,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由于许多政府相信,无论竞争多么不完全,也比规制好,因而开始放松了规制的进程。但从报道看,深圳的做法却正好相反,不是鼓励竞争,而是鼓励集中。当然,在一些自然垄断的领域,潜在竞争虽然未必就能够使服务质量上升价格下降,可不给有关企业以竞争的机会,基本可以肯定:自然垄断的企业,服务质量一定下降,价格一定上升。尽管深圳的《条例(草案)》里,也给出了企业的退出规定,但对想参与竞争的企业以及对已经取得“特许”的企业而言,看不出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总之,对《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所透露的改革思路,同那些质疑的声音一样,笔者也比较悲观。就公用事业操作方式,虽然目前世界上也难说有特别成功的例子,但尽可能鼓励竞争显然被广泛认可。具体到水务,尽管斯蒂格利茨在其书中也写道,放松规制目前尚未扩展到自来水等自然垄断行业,但他的《经济学》(第二版)译介到我国也已5年了,这期间,在水务改革上是否已有比较成功的例子?如果有,老斯该如何修改他的书?如果没有,是否就该放弃鼓励竞争的改革尝试?何况,深圳之所以要动公用事业的脑筋,最有力的理由就是改革。
但改革是用新垄断代替旧垄断吗?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