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 书及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烟台市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诉称公司(第一被告)向其借款人民 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8日,由万杰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第二被告,下称:万杰集团)提供担保,鉴于公司欠息,因而向法院起诉。
    ①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80643.10元(计算至2006年 12月20日)及以后欠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18003元及诉讼费用等原告实现 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商业银行诉称公司(第一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8日,由万杰集团(第二被告)提供担保,鉴于公司欠 息,因而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
    ①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28193.36元(计算至2006年 12月20日)及以后欠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67741元及诉讼费用等原告实现 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商业银行诉称公司(第一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238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06年8月21日至2007年8月21日,万杰集团(第二被告)提供担保,鉴于公司欠息 ,因而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
    ①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80万元及利息332907.46元(计算至2006年 12月20日)及以后欠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87265元及诉讼费用等原告实现 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贷款本金共计7380万元,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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