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投资者徐某等五人诉S*ST华塑(000509)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五案,已经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该五案合计起诉金额为570805.76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涉及414700股,目前,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昨天成都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该案主审法官为张引千。据悉,这次起诉的投资者都是在阅读S*ST华塑的信息披露文件后,才购买了S*ST华塑的股票。
2003年7月2日,S*ST华塑的前身天歌科技公告,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事项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05年6月21日同人华塑公告称,公司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具体表现为:2000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3714万元(公布日为2001年2月28日);2001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3742万元(公布日为2002年4月16日);2002年中期报告少披露亏损860.88万元(公布日为2002年8月26日);虚假披露1.57亿委托理财事项;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重大遗漏,包括隐瞒关联方关系和交易、隐瞒重大担保事项、隐瞒重大委托理财事项等。公告发布后,S*ST华塑的股价进入漫漫熊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3年7月2日,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1年2月28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曾买入S*ST华塑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时仍持有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方可起诉。
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7年6月21日,凡是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应当在诉讼时效到期日前向成都市中院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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