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记者获悉,上海投资者徐某等5人诉同人华塑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五起案件合计索赔金额逾57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涉及股份41.47万股。
同人华塑于1993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000509,曾用名四川天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改现名,股票简称S*ST华塑。2003年7月2日,同人华塑的前身天歌科技公告,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事项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05年6月21日同人华塑公告称,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具体表现为:2000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3714万元(公布日为2001年2月28日);2001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3742万元(公布日为2002年4月16日);2002年中期报告少披露亏损860.88万元(公布日为2002年8月26日);虚假披露1.57亿委托理财事项;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重大遗漏,包括隐瞒关联方关系和交易、隐瞒重大担保事项、隐瞒重大委托理财事项等。公告发布后,引起了同人华塑发行在外的股票长期大幅下跌。
据这5位股民的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张瑜介绍,这些起诉的投资者都是在阅读了同人华塑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出于对同人华塑的信任,才购买了同人华塑的流通股。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1年2月2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3年7月2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曾买入同人华塑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时仍持有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方可起诉;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7年6月21日。权益受损的同人华塑投资者,如果要主张权利的话,应当在诉讼时效到期日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作者:岳敬飞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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