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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业委会“我是谁” 

  今天有一条好消息,但是仔细看起来又没什么惊喜。这个消息就是,在广州市芳村花园小区近日召开的业主大会上,有关部门拿出一份《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试点工作方案》(草案)交与业主代表讨论。众所周知,业委会一直身份尴尬,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

缺少法人身份,让业委会名不正言不顺,不仅给维权活动和相关诉讼带来了很多麻烦,而且也阻碍了民众自治的发展。

  近几年来,业主维权活动非常活跃,最终的困境绝大多数都归为两点:小区共有物权所有人不明晰,业委会法人资格的缺失。今年春天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小区共有部分等公用场所享有的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就是说,第一个困境已经解决了,而第二个困境即业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至今为止还没有任何眉目。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份由政府有关部门拟订的《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让人很想乐观,很想冠之以破冰之类具有历史感的名词。但是再读新闻,发现这份草案完全不必由政府相关部门来拟订,一个民间人士也可以做同样的工作。因为,这份草案在关键问题上并无突破——业委会仍然找不到主管单位。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实际上,业委会试图申请社团法人资格并非首次,但因其没有主管单位而无法获得民政部门的审批。现实情况是,业委会可以考虑挂靠的主管单位有两个:一是国土房管局;二是街道办。但是,国土房管局已经是开发商和物管公司的主管单位,如果同时管理业委会,恐怕不利于解决未来大量可预见的纠纷。另一方面,民政部门负责人昨天又表示,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达不到标准。前述芳村花园小区业主们讨论的那份草案,本来计划找街道办作其主管单位,但是看来难以成行:街道办未必答应,民政局也未必通过。

  辨析至此,一次鼓舞人心的突破尝试被解说成了令人沮丧的徒劳努力。但是这失望背后有思考的余地:其一,社会团体既然已有民政部门的监管,何必又要挂靠主管单位?其二,业主的权利已经明确,业委会的存在和运转也已历经多年,政府为何不肯给予业委会法人地位?目前的程序困境其实只是表象,真正的问题在于解决问题的意志和承担责任的勇气。业委会及其代表的城市基层自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不仅麻烦而且敏感,虽然民间和政府都必须承认,业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必须解决、早晚都要解决,但是不论街道办、国土房管部门还是民政部门,他们都不敢直面这个难题,他们不敢承担或者承担不了这个责任。那么,这个难题应该由谁来解决呢?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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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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