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从7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以前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也将被纳入这一范围。
据悉,这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在所得税方面,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此外,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自2007年1月1日起适用外资企业,今后内、外资企业面临的税收待遇将逐渐趋同,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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