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费率浮动的两个主要目的是公平投保人之间的保费负担和激励投保人进行风险控制
    一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考量无直接关系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什么因素挂钩更合理?成为前日中国保监会举行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征求专家意见座谈会上争论的焦点。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虽然交强险是法定保险,但本质上仍然属于保险。交强险费率浮动应当首先考虑直接影响赔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风险因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费率浮动意图可以理解,但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等原因,加上我国交强险费率未执行从人原则,允许非车主开车导致的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而非车主在被允许开车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并非对车主进行处罚。
    因此,他建议,应当提高交通事故因素在费率浮动中的比例,调低违反交通法规在费率浮动中的比例,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已经受到经济处罚,而且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是车主所为。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也认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比如,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闯红灯等,这些极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事故,所以,通过保险的惩罚不是不可以;但另一类,即更大量的一般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例如,违规停车等,显示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据统计,2006年前10个月,北京市始终遵守交通法规的车辆比例仅占0.4%,有过违章行为的车辆比例高达99.6%。另有一项统计显示,2006年12月11日到20日,北京违章次数最多的是: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未按照指示行使、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和未按照禁令行使。
    因此,如果将群体性的违章行为都归于个人自身,则显得不近情理。
    专家认为,对于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应当主要考虑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情况,并且突出保护生命的目的。每个档次的浮动标准可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逐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细分。
    郝演苏建议,对于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交强险费率浮动项目中,涉及人身伤害的主要事故的浮动费率应当为每一次事故;对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交强险费率浮动项目中,涉及具体处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浮动费率也应当为每一次事故。因此,理论上可能出现具体的当事人的交强险费率成倍上浮的情况,以体现维护交强险业务的财务稳定性和推进交强险对于我国交通文明守法文化的贡献。
    因此,专家建议,对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条件,应当主要考虑存在主观故意因素、按照道交法91条到99条的相关规定,仅对可能使社会公众生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提高费率,例如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严重超员超载、超过规定时速5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而不考虑罚款200元及以下的可能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的违章事故。
    不过,也有专家提出,交强险费率浮动不应该过分依赖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生旺表示,实施费率浮动的两个主要目的是公平投保人之间的保费负担和激励投保人进行风险控制。所谓公平保费负担,就是让高风险的投保人缴纳较高的保险费,让低风险的投保人缴纳较低的保险费。但交强险的费率浮动草案似乎更加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罚,而对费率公平性的考虑不足。
    譬如,草案中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为20%,而V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下浮比例却是30%。事实上,对于预测未来的损失,交通事故经验比交通违法经验更加有效。因此,应该在费率浮动时更多关注交通事故次数,减少对交通安全违法次数的依赖。这样对未来保费的预测才会更加准确和公平。
    他认为应该在公平和平稳中寻找合适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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