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先
    由于分处不同的金融市场,两地监管者发挥的功能、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然而他们各自监管的金融市场目前联系又是如此紧密,以至于单一的监管者很难独自完成监管任务,这就决定了内地与香港的金融监管主基调必然是合作,而且必然是持续升级的。
    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在香港回归之后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仅1997年之后,两地证券监管机构间的定期会议、监管协作工作会议就举行了20多次,执法机构间的协作包括案件调查也达100次之多,这还不包括双方高层不定时开展的业务交流、人事交流等近乎全方位的监管交流活动。由最初的被动参与到现在的主动联系,“监管合作”已成了两地监管机构内在的、共同的要求。
    两地合作持续升级
    香港法律机制健全、资金及资讯可自由流动,拥有较同类城市更多的国际金融专才、完善的金融监管运作架构。而内地金融资源丰富、潜在的金融客户较多,不足的是金融市场所赖以发展的法律制度架构、国际金融人才等软硬件较香港落后。香港与内地金融环境的这些差异,特别是监管法律环境的差异,使香港与内地的金融监管合作有了更为现实的操作层面基础。
    进而言之,由于分处不同的金融市场,两地监管者发挥的功能、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然而他们各自监管的金融市场目前联系又是如此紧密,以至于单一的监管者很难独自圆满完成类似于处理以人民币为清算单位交易和两地上市企业同步信息披露这样的监管任务,这就决定了内地与香港的金融监管主基调必然是合作,而且其未来合作必然是持续升级的。正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所言,不同的市场在市场效率、市场成本以及市场监督等方面会有差异,通过香港与内地两地市场的合作可以相互借鉴、相互促进,从而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继稳步推出港元和美元双向票据交换安排等金融合作之后,2007年3月30日,两地金融监管合作终于在取得上述观念共识的背景下大幅升级,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附函,两地监管部门据此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跨境监管义务。此后,先是QDII获准投资港股、两地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书,接着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孙杰借调香港证监会担任专责内地事务的资深副总裁,包括香港在内的境外人民币业务也开始深入推开。最新合作进展是《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国开行成了国内第一个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金融机构,并于昨日开始在香港发售人民币债券。
    仍有制度分歧
    两地金融监管合作的加强,一方面固然为两地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投资机会,但另一方面,由于两地监管制度环境的差异所造成的制度空白点、歧点,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譬如,对于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要求,由于两地规定并不相同,在遇到重大或突发事件时,有时会出现同一上市公司在港交所发布通告,但在内地却没有披露的问题,这样就会让两地投资者无所适从。再者,不符合内地上市条件,但却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制度歧点,也让拟上市企业多少有点心猿意马,在患得患失中无意义地耗损上市成本。为此,两地有必要加强监管合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统一相关规定,特别是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方面,要加强沟通,尽量不搞重复市场建设,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构筑一个分工、合作共赢的监管环境。
    此外,从两地合作打击内幕交易的效果来看,合作监管也仍有可改进之处,特别是对于A+H企业,在香港发生内幕事件也使A股股东受到影响的情况下,由于两地监管机构都有管辖权,而两地对内幕交易认定的标准不同,这就凸现出两地的制度分歧,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很难解决这个问题。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临时停牌制度方面,内地方面,倘若在媒体发现有某些涉及股价的敏感消息,内地交易所一般要求上市公司先停牌,然后再让上市公司高管解释;而港交所则不同,会先向上市公司查询,并尽量让上市公司自行决议停牌,譬如国寿便出现过内地、香港停牌不同步的“不寻常”事件。而这会损伤投资者对监管的信心。
    从战略高度推进合作
    香港回归十年,来自内地的股票已占其股市的半壁江山,整个香港金融市场结构也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香港与内地金融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了一个紧密结合的联合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持续推进两地的金融监管合作,尤其是基础金融法律监管制度建设方面的合作。
    首先,在法律框架搭建上,内地要多向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香港取经,对于金融监管的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应该有清晰的法律分野,譬如强制仲裁制度、QDII制度、保荐人制度、联合监管的执行机制、汇率和利率等货币的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制度都应对相应的监管“节点”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或安排。而香港也要加强与内地的监管合作,在监管制度建设上取长补短,努力吸纳内地既有的成熟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规定,譬如与人民币债券、公司债有关的内地规定,然后与自己的基础法律和基础金融服务设施进行衔接,以便在两地监管合作中有更多的共同“监管语言”。而这,对金融资源稀缺,主要收益依赖金融服务和内地金融工具引入的香港来说无比重要。
    其次,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方面,两地要加强合作。内地正在构筑自己的三板市场或其他柜台交易平台,甚至创业板也正在拟议中,在这方面,香港除主板具有切实经验外,还有较为丰富的创业板市场经验供内地参考。而香港也要抓住监管合作的机会,厘清自己的市场监管目标和发展方向。从长远看,香港在多层次市场的建设方面,尤其是创业板,与内地全面合作,将是香港的惟一出路。
    第三,在调节两地股价平衡和其他金融不平衡方面,两地要切实就推出A+H股指数等解决措施进行沟通研究,然后联合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实现两地同步监管,对之进行市场化的法律调节,用以平衡A股及H股股价。两地金融状况有异、披露等制度有别,尤其在市场分割下,金融不平衡可能是因为供求及汇率等因素,因此,两地在合作监管中也要把握好调控的“度”,以免合作监管措施对一方或双方的金融体系造成“误伤”。
    第四,两地金融监管合作要特别重视受争议监管制度的合作和人才的交流合作。以备受争议的强制仲裁机制为例,既有的强制仲裁机制明显有违当事人自愿原则,尽管冠以“强制”两字,可毕竟只有“当事人”才成为仲裁的主体,而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者,包括内幕交易人,是否能纳入强制仲裁范围内应在两地合作监管的沟通中给以明确说法,而不能长期成为法律悬疑。至于人才交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孙杰5月份借调香港证监会担任专责内地事务的资深副总裁,并已履新,是一个很好尝试,期待能得以推广,并最好能推及掌管实务操作的主任科员层面。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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