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铁路部门收取20%的退票费不合理,律师孙在辰状告铁道部.日前,北京市一中院裁定称,孙在辰提起的“铁路退票费之争”,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并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事情是这样的:2月1日,孙在辰购买了4张火车票,由于安排有变,3天后,孙在辰到北京火车站办理退票,结果被收了80多元退票费。
孙在辰不愧是律师.他从几个方面提出了质疑:时值春运,火车票非常紧张,除了车票印制成本,我没有浪费其他任何资源,凭什么收我高达20%的退票费?“若是退票环节的成本补偿,那10元车票和1000元票价的退票成本怎能相差100倍?若是罚款,铁路企业不是行政单位,怎能有罚款权?若是违约金,鉴于运输合同的特殊情形,法律保护乘客的退票权;若是赔偿金,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怎能收取退票费?”
老实说,这20%的退票费是几十年前铁老大单方面的规定,那时候没有听证制度,势力强大的垄断集团说什么就是什么,势单力薄的乘客哪有发言权?如果说当时售票没有电脑系统,还不能全国联网的话,那么现在,铁路部门应该与时俱进,及早改掉“霸王规定”。
再说了,北京铁路局收取退票费的行为属于没有合法依据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因此,它当然应该退还其非法收费。
然而,对于孙律师的起诉,铁道部和法院都不予受理,称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这一事件也就成了一个法律盲区。
毫无疑问,孙在辰律师的较真精神是可贵的.我们盼望有更多这样具有清醒公民意识的法律界人士拿起法律武器,向一切违反法治精神的现象作斗争,为捍卫公民的权益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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