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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引发激烈争论

  “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草案)中短短11个字的描述,在昨(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现场引发激烈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秉承何种原则?参与审议的委员们各持己见。


  草案第28条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实际生活中,由于发展旅游及规模养殖的需要,一些流转后的土地被用于开发“农家乐”或修建圈养牲畜的房舍,其使用性质已实际发生改变。考虑到农村实际和农民增收需要,地方立法有必要对此作更为灵活的处理。还有委员指出,在已经制订或正在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12个省市中,明确规定“不得改变”的也只有一半左右。

  向来对农村土地问题保持高度关注的张世昌委员对上述观点持异议。在他看来,农村的一切改革,都必须以维护农民利益为第一原则,“越是好的土地,越是最先被流转。这些土地使用性质一旦发生改变,从短时间看,农民获得了流转收益,但从长远看,农民有可能因此失去赖以生存的唯一资本———土地。”郭晓黎委员也坚持“立法严点比宽点好”,他甚至提出,草案中不仅要规范农民行为也要约束政府行为,因为“一些地方把农用地变成市政公园、湿地、开发区,而这些地中有些最后又成了建设用地”。“发展不能急于求成,不要等耕地没有了再来总结教训。”他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针对委员们谈到的问题,下一步将进行深入调研,力求下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更加完善。(实习生罗璐记者胡敏)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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