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上海于1992年出台过企业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只是说,企业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具备条件后实行带薪年休假。
享受带薪年假人员范围扩大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研发培训部主任胡泉认为,这样的规定显然缺乏刚性。因此,上海除了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外,很多企业并未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更谈不上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与此相比,此次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的适用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的范围明显扩大。
工作1年就可享受带薪年假
与现在上海普遍实行的工作满5年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办法相比,此次国务院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此,上海享受该待遇的人员范围也将比现在进一步扩大。
胡泉表示,与现行规定“国定假不计入年休假”相比,“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也将增加年休假的实际天数。
探亲假与年休假有折算办法
胡泉分析认为,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探亲假与年休假的折算办法也与现行规定不同,即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这为单位处理需要探亲人员的假期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因此它除了明确规定了带薪年休假的“薪”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外,目前有些企业规定的“年休假不休,一律过期作废”之类规定,今后可能不再有效。
单位不执行,有处理解决机制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行政干预力度,明确了如单位不执行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干预。如果在执行此项规定的过程中有争议,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胡泉就此认为,单位和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此项争议也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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