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 决书,就公司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9777元、诉前保全费1851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69777元, 均由公司负担。
    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估 计。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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