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海口12月7日消息(记者朱琳)购房入户政策在海口实行12年后被正式取消,按照新的政策,此前享受入户的标准由购房改为按在当地的投资额度衡量,捐赠额在20万元的捐赠者,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
根据12月6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的决定,《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被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全部删除了其中有关购房入户的内容。
据了解,《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由海口市政府1996年9月25日发布实行,并在1998年12月8日进行了修订。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有关购房证明文件及房产证,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
据新办法规定,投资当地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信息产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可办理2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15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投资海口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30万元就增加1人入户;投资当地旅游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1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80万元,增加1人入户;而直接捐者被单独列出,赠额在20万元的捐赠者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规定同时明确,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而投资入户对象,应当是投资者本人(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所属单位的管理、业务骨干。
办法同时规定,其适用对象为在海口投资及向海口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简称投资者和捐赠者)。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据要求,入户指标不得转让、买卖,也不得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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