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二届 四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下称 :招行)与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轻汽公司)、增城市龙盟 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龙盟公司)、广州市键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键马公 司)、广州宝龙集团好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好时公司)、公司签订的《和 解协议书》议案:经六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2008年1月10日前,轻汽公司偿还7104090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 金500万元。
    2、在轻汽公司归还招行500万元贷款后,六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广州中院)申请调解,轻汽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分别在2008 年6月30日前、2008年12月31日前向招行偿还本金1000万元、1000万元;轻汽公 司、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在2009年6月30日前向招行偿还本金 2000万元及所欠全部利息。
    3、在《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轻汽公司、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 、好时公司还款期限内,且轻汽公司、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按 《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的情况下,招行不再追究公司的责任 。若轻汽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未完全按《和解协议书》第二 条任何一款的约定按时足额进行还款,则由公司对71040907号《借款合同》项下 轻汽公司所欠招行的贷款本息余下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招行诉轻汽公司、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票据案的诉讼 费由轻汽公司、公司、龙盟公司、键马公司、好时公司承担。
    5、轻汽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 、杨龙江、黄乙珍继续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7号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对轻汽公司向招行该笔4500万元的贷款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董事会决定于2008年2月2日上午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 事项。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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