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初一
在超限买入中兵光电后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顺法在这只个股上竟又有交易行为。这位股市大鳄或许不知道,他已经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中兵光电今日刊登《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金顺法。
该报告书还透露,金顺法在5月30日购入中兵光电7236655股、持股比例达到5.025%举牌后,在6月2日卖出62150股;同日又买入24066股。截至6月2日收盘,金顺法共持有中兵光电7198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
举牌后无心增持,并立即刻意将持股比例减至5%线下,这都表明金顺法当时买入中兵光电是不慎触及举牌线的。不过,这一减持行为却触犯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也有同样的规定,该条要求投资者持股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金顺法举牌后再行买卖又构成了证券法第47条规范的短线交易行为。该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这一短线交易归入制度,金顺法在6月2日交易中所得收益应上缴给上市公司中兵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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