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比例维持不变,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1214元,下限134元
本报讯 (记者 张奕)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昨天公布的信息,7月1日起,上海将上调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6年的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维持不变。
昨天公布的《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0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0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7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还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下限。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082元。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上海还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作出规定。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也参照此标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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