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引起了汽车行业的广泛关注,经销商的预期是获得更多权利,消费者希望能在更充分的竞争中得到更多权利,而汽车厂家也在针对《反垄断法》对销售政策等进行调整准备。不过《反垄断法》究竟能给汽车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厂商多还多持观望态度。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定义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如果在汽车行业对号入座的话,现在一些情况有可能被定义为垄断行为,汽车厂商将因此而做何改变?消费者能得到什么样的利益?我们对此大胆预测。
改变一
经销商把握定价权 行业现状:经销商车价能高不能低
新车上市,厂家总会给一个建议指导价,虽说是“建议”,但是车商却有一条难以碰触的“底线”,厂家在建议指导价背后,往往会给经销商制定一个“最低限价”,这是经销商不能跨越的界限,如果低于这个底限,厂家往往会对“不守规矩”的经销商进行“处罚”,罚款可能高至数万元,甚至可能用取消经销资格来逼迫经销商“就范”。不过,对于加价行为,厂家却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虽然口头上说:要保持价格的稳定,制止经销商哄抬价格,但是真正对此实施“处罚”的却很少。
导致结果:
厂家的最低限价确实避免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战,也保持了自身品牌、产品价格稳定的形象,但同时也可能消减了经销商对于市场应变的权利。在经营状况不佳的时候,经销商出于资金压力,完成任务量的考虑,有时宁愿不赚钱甚至赔本也想用低价促销,但是却受制于“最低限价”制约。市场上,不少经销商变着戏法送“旅游套票”、送家电、送装饰等等,促销招数层出不穷,但是却不敢动及价格。有的“大胆”车商暗自降价,却招来竞争对手的“告发”或者被厂家发现,处以重罚。这些都降低了经销商的汽车经营灵活性。
涉嫌触犯《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变化预期:
经销商根据本地市场状况“自主定价”,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共同的市场利益,进行统一的价格调整。或者厂家把定价权下放到大区,更多地让大区去管理价格。根据当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价格波动。大区调整价格的情况,实际上已经存在许久,不过相对经销商的自主调整价格的需求而言,还是显得不太灵活。
消费者能得到:
在购车的时候,再也不需要拿获得多少赠品安慰自己了,可以直接向经销商说,不要送我东西,车价再低点吧。
改变二
车型生产因市而变 行业现状:厂家卖车搭“槽头肉”
一个品牌的车并不一定所有车型都好卖,一个车型,也并不是所有车款都好卖。汽车经销商中向来有“一拖三”、“一拖四”的说法,因为经销商往往都是靠一款车或者几款车来赚钱,而其他几款车根本无利可图甚至是亏本卖或者卖不出去。
经销商还特别怕“厂家压货”,本来已经卖不动了,但是厂家要逼着你进货。有时经销商聚在一起就问对方的厂家是否“厚道”,遇到一个压货不严重的厂家,大家都会很羡慕地说这个经销商很幸运。
你看,这一片全是压货压出来的,一经销商指着库房中一大片车说,这里很多车都是卖不动的“死车”,到时候还只有找厂家要政策降价促销,“占了大量资金进去,但是没法,你必须进货,要不然,厂家到时候不给你或者少给你好卖的车型,你就亏得更大了。”
导致结果:
经销商负担重,库存大,不堪重负的经销商对厂家抱怨大。畅销车货源紧张,畅销车资源的不平均分配造成了经销商之间的不平等。经销商极力向消费者推荐滞销车,而消费者想买到畅销车则不那么容易。
涉嫌触犯《反垄断法》相关条款:“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变化预期:
不符合市场需求的车,越来越多积压在厂家的库房中,厂家更加重视市场调研,生产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车型。熟悉本地市场的经销商有更多的建议权,订单制销售会越来越多。
消费者能得到:
能更容易买到自己中意的车型。
改变三
车不一定在本地买 行业现状:成都人不能去重庆买车
虽然说有最低限价一说,但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情况下,很多区域市场的价格不可能保持一致,因为销售大区的存在,厂家也允许不同的地区汽车销售价格有所不同。重庆销售的某款车可能比成都便宜,也有可能比成都贵。
但是目前很少有成都人能到重庆去买“相因”,倒不是重庆车商不想卖,而是不敢卖。因为几乎所有汽车厂家对经销商销售区域都有严格划分。如果那个经销商不守规矩把车卖给了区域以外的消费者,那么这个经销商将面临高额处罚的风险。
更极端的例子是,同城的经销商也会严格遵守区域限制,虽然他们可以把车卖给同一城市东南西北的任一一位消费者,但是却不能到别的经销商地盘去做展示,促销。“区域甚至细化到某一条街道。”一位经销商告诉记者说,为了不招惹祸端,大家都很守这个规定。不过还是有经销商暗自串货的现象存在,当然,一旦被串货区域的经销商发现或者厂家发现,这家经销商将面临重罚。
区域划分,实际上是比价格限制还严格。
导致结果:
成都的消费者看到重庆的低价车,流口水也没办法购买。
涉嫌触犯《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变化预期:
消费者哪里有便宜就到哪里买车,经销商价格混乱,导致厂家不得不更加严格控制价格,经销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有可能达成另外一种平衡,例如自己卖出去的车自己负责维修,不维修别人卖的车,以此来让消费者就近买车。这容易导致全国联保政策有名无实。还有经销商可能不仅把车卖给别的区域消费者,也抢别人的维修客户,导致混乱竞争。
消费者能得到:
到更远的地方去买更便宜的车,但考虑到售后,这不一定是件好事情。
改变四
4S店面临新考验 行业现状:4S店遍地开花
现在汽车4S店越建越多,但是不一定每一家都能赚钱,但不建4S店,经销商甚至连赚钱的可能性都没有,因为这已经差不多成为了经销汽车的一个准入门槛。《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鼓励的是单一品牌经营,即鼓励4S店销售模式。
成熟的4S店最大的利润环节并不在销售上,而是在配件供应和维修上,因为厂家借4S店控制了零配件供应渠道,保证4S店在本地市场的独占性。
导致结果:
消费者尤其是高档品牌汽车的消费者往往只能到4S店修车。而经销商想从其他渠道获得更便宜的配件,也往往不被厂家允许。4S店数量增多,但是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单店4S店抗风险能力弱。
涉嫌触犯《反垄断法》相关条款:“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变化预期:
汽车大卖场和综合维修厂的出现、壮大,部分经营不善的4S店举步维艰。
消费者能得到:
买车、修车的地方更多,更多的选择,更激烈的竞争让经销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价格。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
更多改变
市场更自由 《反垄断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以下行为(此处略),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这些条款的实施,将对公务用车市场或者集体采购等行为进行约束,让市场竞争更自由。指定用车或将成为历史。(王飞)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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