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儒勇 李猛
最近,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在浙江试水,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业界引起热议。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新型金融机构,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对特定的对象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浙江省此举用意十分明显:一是从解决融资难问题入手,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小额贷款公司如能成功运作,不仅可以达到上述两个目的,而且有可能以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势,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这将使那些游离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被称为边缘客户的中小企业、农户和城镇中的弱势人群有机会获得金融服务,增加发展机会,提高个人收入,从而达到缩小甚至消除贫富差距和地区差距的目的。
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机构,2006年底就已经在部分中西部省份零星出现,但是由于地处不发达地区,资金来源、业务开展等方面受到客观限制,形不成足够气候。而浙江的试点打破了这一局面,有希望通过示范与辐射,推动中西部地区同类型组织的迅速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有望于9月在浙江现身,在此之前,有关各方必须思考如何确保其成功运作。而最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集中在监管框架的构建和将来的业务转型上。
一些人认为,银监会可以派出机构担当起监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职责。但笔者认为这不合适,原因在于:其一,对监管对象十分庞大和复杂的银监会来讲,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局面,该机构自顾不暇,没有能力和资源将触角伸到小额贷款公司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决定了其不能吸收存款,加上其业务范围主要局限在当地,地方政府部门应是合适的监管主体。
在地方政府部门中,一些人把目光投向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等部门,认为这些部门均是监管主体的备选对象。但金融办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充其量只能扮演服务的角色,不可能具有监管的能力与资源。而发改委更多关注的是行业与宏观层面的事务,对于微观主体的经营行为不宜干涉。因此,这个重任落在工商局身上。工商局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起就与其保持密切的联系,对其监督可谓轻车熟路。而让工商局成为监管主体也完全符合今年5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该文件第五条规定,省级政府要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方可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
在风险控制问题上,最值得担心的是违规操作,比如违规吸储或拆入资金。特别是在项目资源十分丰富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遏制不住非法增加资金来源的冲动。因此,对监管机构来说,它们日常的工作重点应是实时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来提高其违规操作的成本,将操作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其长不大,做不强,因此最终的出路应是脱胎换骨或曰“转型”。至于转型为什么类型的机构,值得前瞻性地考量。在浙江省的地方文件(即《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有欠妥当,没有考虑到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村镇银行从脱胎之日起,就与规模小、层次低、处在贫穷落后地区、业务经营局限于狭窄的地域等字眼相联系,而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可与之同日而语。
此外,对于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浙江,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过程中,当地的民营骨干企业挑大梁。作为主发起人,意味着它们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居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经过辛勤运作,等到有条件转型的那一天,它们迎来的却是控制权的旁落(因为若改制为村镇银行,就意味着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这种局面不利于转型的成功,因为不可避免会发生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始发起人与后来进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内部斗争。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主张小额贷款公司(至少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在于转制为民营银行或社区银行,民营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其控股,从而保证从小额贷款公司到民营银行的整个时期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相对稳定。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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