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远 亦非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浙江有关部门获悉,浙江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多部门协同监管条例的拟定已进入尾声,各部门监管职能基本明朗。
本报上周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浙江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工作目前还处于申报审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正式亮相可能要到9月(见本报8月11日《化解小额信贷机构非法吸储隐忧 监管部门酝酿协同“作战”》)。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金融办等多个部门正在讨论拟定一份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协同监管条例。
本报昨日从温州银监局了解到,这份条例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已基本明确。其中,银监局主要负责监管与小额信贷机构存在合作关系的银行。
据温州银监局有关人士介绍,小额信贷机构与银行可能存在的合作关系来自前者从后者获得融资。
银监会近期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我们将主要按照这份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对相关银行进行监管,这可以看作银监部门对小额信贷机构有关业务的直接监管。”上述温州银监局人士表示。
对于银监部门是否还需要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间接监管,上述温州银监局人士表示这个提法还待商榷,“可能需要从监管责任的角度来界定这个问题”。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人士对本报表示,各部门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职责应该比较清晰,银监局负责查处非法集资和吸储,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放贷利率,工商局则负责公司的设立、吊销、年检以及日常查询工作。此外,金融办也承担了重要的监管角色,而地方政府也参与直接管理。
7月22日颁布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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